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處理)
【裁判要旨】在保證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如未就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向當事人釋明,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而直接作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違反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6條的規定,沒有達到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存在重大瑕疵,但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現民訴法第207條)第6項關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之可申請再審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申451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德路2號1幢綜保區大廈100206室。
法定代表人:陳漢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益平,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升達林業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東華正街42號。
法定代表人:賴旭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佳霖,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衡珊珊,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四川升達林業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達股份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民終7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富嘉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是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適用“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認定富嘉公司未盡審查義務,保證行為非升達股份公司之真實意思表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是四川升達林產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達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升達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長期存在為彼此的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商業行為,升達股份公司與升達集團及其子公司之間長期存在關聯交易,升達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升達集團為其提供擔保而獲益,也因雙方存在長期的商業合作而獲益。富嘉公司有理由相信《保證合同》系升達股份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富嘉公司已經盡到了審查注意義務,《保證合同》應為有效。二審法院對此未予審查,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三是二審判決認為“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涉及廣大股民利益,相對人具有更高注意義務”的認定,加重相對人的義務,在權利保護上失衡,適用法律錯誤。四是二審判決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卻未依法對無效后果進行處理,也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五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實施前后的糾紛,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適用法律。本案二審判決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已經生效,因此應適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綜上,富嘉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升達股份公司提交意見稱,案涉《保證合同》系升達股份公司的時任法定代表人江昌政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授權,越權代表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的違規擔保而形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條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機要》)第22條等的規定,接受擔保的債權人富嘉公司顯然并非善意相對人,案涉《保證合同》應屬無效,升達股份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屬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查認為,第二審法院認定案涉《保證合同》無效正確,未就無效法律后果進行釋明并作出判決雖有不妥,但不宜提審或者指令再審。主要理由如下:
一、案涉《保證合同》訂立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第二審判決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已經生效,因此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釋,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規定。富嘉公司相關再審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審判決未適用《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而是適用了《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在說理部分闡明了第二審法院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法律適用的理解,雖與《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不符,但裁判結果正確,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本案涉及升達股份公司為公司股東升達集團提供關聯擔保,且沒有證據證明升達股份公司通過了同意訂立案涉《保證合同》的決議。在此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債權人富嘉公司主張案涉《保證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以確信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富嘉公司在訂立案涉《保證合同》時未盡到該審查義務,因此應當認定富嘉公司并非善意,案涉《保證合同》無效。第二審判決認定案涉《保證合同》無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本案不屬于《會議紀要》第19條第3項規定的無須公司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該規定僅針對存在相互擔保商業合作關系的非關聯公司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擔保的情況較多,如果豁免公司機關決議,將容易導致公司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而且在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將導致與《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生沖突。對富嘉公司關于本案應當適用《會議紀要》第19條第3項規定精神的主張,因與該規定原意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在保證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釋明后,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沒有釋明并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申請再審的,本著如有其他途徑對原告的權利進行救濟,盡可能不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以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的理念,應當駁回再審申請,并告知當事人另行依法主張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本案中,第二審判決就《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沒有向當事人釋明,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直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違反了《會議紀要》第36條的規定,沒有達到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該項再審主張不能成立。富嘉公司可以就《保證合同》無效后升達股份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另行起訴。
綜上,二審法院雖適用法律不當,但結論正確。富嘉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崇理
審 判 員 曾宏偉
審 判 員 潘勇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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