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計劃生育處罰條例最新(廣西計劃生育處罰條例全文)
近日有一則富有爭議的案件上了熱搜。說是廣西全州一女子胡某,未婚先孕,孩子出生之后,衛健局通知她,屬于違法生育,于是開出了一張高達9.3萬元的罰單。罰款的名目是社會撫養費,罰款的依據是《廣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因為此案發生在2023年,我們翻找了當時正在施行的《廣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23年修正版),其中第七章第三十九條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養等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由此看來,衛健局在當時的這個罰款,還真是有理有據的。不過罰款的金額,是否合適呢?胡某也提出了同樣的質疑,于是她在2023年10月,將衛健局告上了法庭。但全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是,胡某敗訴,需要向衛健局繳納9.3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但由于胡某沒錢,于是全州縣衛生局就像法院申請了執行,如今胡某已被列為被執行人。
我們再查閱一下當時實行的《廣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其中關于未婚生子的罰款部分,是這樣寫的“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而法院的判決書上明確寫出的是,胡某是于2023年9月27日被發現未婚生子,因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該以2023年(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基準,征收3-5倍。經調查,全州縣2023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0961元,按照3倍征收,因此可對胡某征收社會撫養費92883元。
如此看來,法院的判決好像也沒什么問題,不過胡某不服,她辯稱自己是農村戶口,不應該按照城鎮的收入標準執行。但這個辯護,好像并沒有影響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其中的具體原因,現在還不得而知,總之胡某還是依法被列為了被執行人,被限制了最高生活消費。而胡某也沒有再上訴。
不過,如今兩三年時間過去了,自2023年國家全民推行“三孩政策”后,同年7月20日,國家衛健委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發布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解答,其第五點明確提出,關于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維持;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已經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
2023年9月26日,國務院決定廢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隨后各地也都紛紛廢止地方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如今翻閱2023年3月最新修訂版的《廣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也已經廢止了當年實行的“未婚生子需要征收社會撫養費”這一款項。
通過法律的變革,可以看出社會和思想的進步,由此胡某當年因未婚生子被執行9萬余元罰款的案件,看起來也有點冤枉。如今胡某通過信訪的方式,想再度給自己討回公道,而至于這個案件的后續發展如何,我們現在還只能繼續觀望,希望法律最終能給胡某一個合理答復。
而接下來,我們借由胡某這個案件,想要繼續探討一下,未婚生子這個問題。到底未婚生子,合不合法?現在還需要交罰款嗎?未婚媽媽生的孩子,能正常上戶口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所以說,未婚生子是不違法的,同時自從2023年全面廢止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后,未婚生子也不需要再繳費。那么,第三個問題,未婚生子如何上戶口?
非婚生子女上戶口的問題上,具體解決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來說,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生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要進行身份公證。未婚出生的孩子原則上戶口是跟隨母親的,如果要戶口跟隨父親,需要提供雙方親子關系的證明材料,還需要填寫書面說明。
最后,我們還要說一說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因此未婚生子的撫養權,不能推給其中的一方,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也就是說,不論是父母中的哪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都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的金額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判決后仍然不給的,由于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通過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生育權也是基本人權的一個方面,未婚人士也擁有生育權利,同時未婚父母,也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不過,如果政府通過強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式,來約束這種義務,在某種程度上也確實有違人道,所以,如今法律能夠與時俱進,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也是更完善、更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對單身女性生育權的一種維護。希望這種“新規”能夠真正落實下去,不要再出現類似胡某這樣富有爭議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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