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有時候也會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因遺產繼承、撫恤金分配反目而對簿公堂的問題并不少見。

歐陽大爺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有兩個兒子,一個叫歐陽毅,一個叫歐陽旭。兩個兒子雖是一母同胞,但是性格不同,平時關系一般,除了共同照顧老人以外,兄弟間基本沒啥來往。

俗話說,養兒防老。自病后,歐陽大爺日常起居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隨著病情加重,歐陽大爺意識到自己時日不多,他決定訂立遺囑,提前安排好身后事。他將自己唯一的房子分給兩個孩子,一人一半。由其妹夫代為領取按照國家政策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隨后按照每人50%的比例分割分發給兩個兒子。遺囑訂立沒多久,歐陽大爺便駕鶴西去。

沒想到,在處理老人遺產問題時,歐陽毅出示了一張借條。借條上載明,借款人是歐陽大爺,出借人是歐陽毅,因歐陽大爺生前久病在床,無力償還借款4萬余元,但因其知道自己死后將收到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7萬多元,故為了償還生前債務,歐陽大爺寫下借條,并表明該筆借款用自己死后的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予以償還。歐陽毅表示該借條系歐陽大爺真實的意愿,合法有效,弟弟應當維護其父生前誠實守信的美德和良好的聲譽,不能因為出借人身份即否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故,歐陽毅主張先行從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中扣除40000元借款本金支付給他,余款再由其二人均分。

更令歐陽旭想不到的是,歐陽毅沒和他商量,便將其父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私自領走。多次電話聯系無果后,歐陽旭將哥哥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喪葬費應用于辦理喪葬事宜,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和喪葬費是自然人死亡后產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所以不是遺產。因此,喪葬費、撫恤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國家對死者親屬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撫慰,不適用繼承。

本案中,歐陽毅主張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應當扣減其父生前債務的主張,有悖國家發放喪葬費、撫恤金的目的,對于其主張,不予支持,而其主張的父親生前的債務問題,可以另行處理。故,判決駁回歐陽毅的訴訟請求。歐陽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死亡撫恤金

該如何分配

對于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死亡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有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死亡撫恤金屬于死者特定家屬的共有財產,具體分割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參照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處理,即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但同時還會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扶養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以確保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違背撫恤金發放之目的與初衷。

喪葬費應如何處理?

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給付實際支付人,故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關于遺囑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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