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內容(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最全)
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而言的,二者的核心區(qū)別在于行為對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復適用。具體行政行為之所以“具體”,就是因為它是行政主體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一次性適用的行為,體現(xiàn)了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定性。當然,這里的“特定對象”,不單指特定的某一個,也指特定的某一類,可以是復數(shù)。具體行政行為除了特定性之外,還具有法律性、外部性、職權性、單方性等要素。
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性。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性,是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能夠設立、變更、消滅行政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與此相區(qū)別的是行政事實行為,雖然也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但因其不會對當事人產(chǎn)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普遍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事故發(fā)生及成因的事故認定書僅是證明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這一民事侵權法律關系的證據(jù),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如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但事實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能力不比一般,它是由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的書面認定,有點行政確認的味道,在民事賠償訴訟中,法院一般都會認可事故認定書中關于責任的劃分,這會對賠償?shù)慕痤~產(chǎn)生重大影響。
具體行政行為的外部性。所謂具體行政的外部性,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出的,區(qū)別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處理、公文往來、職權調整。當然,這種內外有別并不是絕對的,內部行為也可以外部化,如果行政機關假借內部的人事處理,設立、變更或者消滅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公民權利,該行為就變成了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性。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性,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行政管理的職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職權行為;二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職權行為而非其他職權行為。這使得具體行政行為區(qū)別于民事交易行為和刑事偵查行為。行政機關不僅可以充當公法上的行政主體,也可以充當私法上的民事主體,關鍵看是否屬于職權行為。另外,由于公安機關的特殊性,它不僅擁有行政管理的職權,還擁有刑事偵查權,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比如拘留,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行政拘留,那么就是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若不服,可復議可訴訟;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據(jù)《刑事訴訟法》作出的刑事拘留,則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偵查過程中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當然,公安機關假借刑事偵查之名干預民間經(jīng)濟糾紛的,不能歸屬于刑事偵查行為,就本質而言是一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性源于其職權性,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行政主體就可依職權單方作出,不需要征得相對人的同意,特殊列外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具有合同屬性的行政行為,體現(xiàn)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一定程度的平等協(xié)商。
一個成立并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執(zhí)行力、確定力和公定力。所謂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必須遵守,不得朝令夕改;所謂執(zhí)行力,是指當經(jīng)過了主動履行期,行政相對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憑借國家強制力強制其履行;所謂確定力,是指一旦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經(jīng)過了爭議期,便獲得了不可更改的效力;所謂公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除非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一個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定滿足主體合法、依據(jù)合法、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無濫用職權、無明顯不當。如果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重大且明顯違法,則屬無效,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那么屬于可撤銷,在撤銷之前推定有效,具有拘束力,一旦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權利義務要回歸至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的狀態(tài)。當然,一個完全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xiàn)、法律依據(jù)的修改、情勢的變更等原因,也可能會被廢止或者撤回,廢止或者撤回前的效力不受影響,由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或者撤回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要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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