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2、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3、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采用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均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營業的,以實際經營周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認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