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原《婚姻法》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對夫妻互為忠實義務提出了要求,現實生活中,往往有那么一些人,不積極響應法的呼吁,大行破壞婚姻家庭之事,婚內通奸、出軌、婚外情等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是橫亙在夫妻感情面前不越逾越的障礙,夫或妻一旦發生了這樣的事,感情難以再回到從前,甚至因此感情破裂,好端端的一個家庭因此分崩離析,不得不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

軍人肩負著保家衛國的神圣使命,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決定著夫妻之間聚少離多,軍人為了大家棄小家,軍人妻子為了軍人安心工作犧牲的比常人更多,因此,軍嫂就在成為女性敢愿犧牲的代名詞,無論是解放戰爭革命老區的女人們用乳汁救活傷員的生命,還是和平時期軍婚甘愿忍受與軍人兩地分居生活的寂苦,均譜與下了女性與軍人可歌可泣的動人詩篇。我國刑法在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同時,對軍婚給予了特別保護,打擊破壞軍婚的犯罪行為,讓軍人安心服役,保護國家的疆土安全,人民幸福安寧的生活。以下結合一則破壞軍婚的案件,從刑法角度,談談看法,敬請閱讀和指導。

【簡要案情】201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現役軍人徐某(女)在解放軍某醫院服役。2023年4月1日,徐某與被告人王某登記結婚。

2023年5月,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已經結婚,且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的配偶徐某為現役軍人的情況下,仍然與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現役軍人徐某與被告人王某感情破裂。

2023年1月24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檢察院以胡某涉嫌破壞軍婚罪、王某涉嫌重婚罪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3月3日,法院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討論。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結婚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婚姻家庭關系。

重婚罪是對向性任意共同犯罪,在涉嫌重婚的情況下,可能一方構成重婚罪,另一方無罪,如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經結婚的情況下,男方隱瞞婚史,與男方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男方單獨構成重婚罪,女方因欠缺主觀故意而無罪;也可能雙方均構成重婚罪,如女方明知男方已經結婚,仍與其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均構成重婚罪。

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仍構成重婚罪,雖然自1997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從婚姻法角度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男子之間沒有依法結婚或事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再具有婚姻的效力,按同居關系處理。但是,刑法強調實質違法性,事實婚姻在刑法上仍視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責任阻卻事由,因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夫或妻一方流離失所,與他人結婚的,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重婚罪的責任,因此不構成重婚罪。

本案中,現役軍人的丈夫(非軍人)王某與現役軍人妻子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胡某同居生子的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涉嫌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于法有據,量刑適當。

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比較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可以看出,刑法對軍婚的保護更為嚴格,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中的行為為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而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中的行為為結婚、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同居。意味著只要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就構成破壞軍婚罪。

結婚,是指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與他人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同居以兩性關系為依托,同時伴有經濟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關系,包括公開同居和秘密同居;出軌、通奸,是偶爾與他人配偶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不具有同居的屬性。因此,既不能把事實婚姻理解為同居,也不能把同居理解為通奸、出軌等。刑法打擊的是與現役軍人配偶結婚或同居的行為。

破壞軍婚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只有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仍與其結婚或同居的,才構成破壞軍婚罪。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軍籍并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包括復轉軍人以及在軍隊工作的沒有軍籍的人員,如工勤人員等。

本案中,胡某明知王某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仍與其同居并生子的行為,破壞了軍人家庭關系,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九個月,量刑適當。

結語:重婚罪及破壞軍婚罪均是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犯罪,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我國刑法對軍婚給予了特別保護,比重婚罪保護更為嚴格。實踐中,兩罪認定上比較容易,本文重點就兩罪中幾個特殊問題作簡要介紹,以期對您有所幫助。本案中,王某因犯重婚罪、胡某因犯破壞軍婚罪,分別被法院判刑,值得警示。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