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不知道這些程序的話,可能得不到賠償

發生工傷后,可以主張工傷賠償,那我們應當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還是向社保局主張工傷保險賠償?是提起訴訟還是仲裁?那針對這個問題,我今天做一個法律分析梳理,以讓大家今后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翻出來看一下,不用到處檢索!

工傷賠償的總體程序:

第一步 確認勞動關系

第二步 申請工傷認定

第三步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四步 提起工傷賠償勞動仲裁

第五步 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不管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在工傷認定期限內,勞動者要求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是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

一、只有經過工傷認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等級,才能計算相應的保險待遇。

————司法實踐案例:重慶市高院(2023)渝高法民提字第00105號

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因工傷保險待遇是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作為前提。工傷認定屬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在馬紅蘭受到傷害未取得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對于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實踐案例:江蘇省蘇州市中院(2023)蘇05民終9358號

三、本院認為,馮幸林向被申請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應當以相關勞動主管部門作出工傷認定作為前提條件,昆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系對馮幸林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的等級鑒定,并非工傷認定結論。二審法院在沒有行政部門作出明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對馮某主張的工傷待遇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司法實踐案例:江蘇省高院(2023)蘇民申2322號

超過工傷認定期限,還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直接法律規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要在什么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

所在單位代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近親屬、工會組織代勞動者提出或者工傷職工自行提出的時間: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2.超出工傷認定期限,工傷費用由誰負擔?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工傷認定超期限,由用人單位賠償!

本院認為,郭某受傷后,公司并未主動申請為郭某進行工傷認定,郭某自己提起了工傷認定申請,因超期被駁回,郭某已無法通過工傷認定的方式獲得賠償,但郭某在為公司工作中受傷,其應獲得祥龍公司相應的賠償。

————司法實踐案例:遼寧省鞍山市中院(2023)遼03民終2367號

發生工傷,是直接起訴還是要先提起仲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法律結論:

發生工傷,需要先提起仲裁。

具體程序:勞動仲裁程序——民事一審程序——民事二審程序。

發生工傷,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

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醫療費等


結語:

曾經我接觸到這樣一個案件,公司員工發生工傷,最后單位沒有賠償,結果是因為員工沒有維權概念,員工和單位簽了調解協議,員工僅僅獲得了相應醫療費,還落下殘疾。那個案件法律的公平正義還沒有得到體現,所以現在回想起來,才想要寫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