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協議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繳納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不同意甲方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所以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自行繳納應由甲方為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甲方每月將乙方工資、以及甲方應當為乙方繳納的各項社保費發放給乙方。乙方承諾自領取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社保部門繳納各項社保費用或交由其指定的單位為其繳納。

3、乙方每月工資為 元,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應為其繳納的社保費用為 元,每月隨工資一起發放。

4、因乙方沒有及時依法繳納或交由其指定的單位為其繳納各項社保費,導致社保補繳的,產生的滯納金,由乙方自行承擔。

5、因乙方個人原因,要求甲方為其補繳各項社保的,乙方應當把每月領取的社保費用返還甲方,并加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6、因乙方個人原因或司法判決導致,甲方為其補繳社保費用的,乙方應當把補繳社保應當繳納的所有費用統一交給甲方后,由甲方再為其統一辦理。若乙方未將補繳社保應當繳納的所有費用交給甲方,甲方為其補繳的,甲方有權向其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已經明確知曉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與法律效力,本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8、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