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計算涉及到三個方面,第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額的確定,第二是利息計算的時間節點,第三是利息計算應執行的利率基準。

欠付工程款金額的確定

對于工程款金額,承包單位要研究好合同,工程款是按照里程碑事件支付還是按照月度產值支付或者其他條件支付,當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成立時就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力,即使建設單位暫時沒有資金可付,也要按照合同要求的流程完成工程款申請的相關手續,以下是某高級人民法院的判例,可見承包單位及時履行相關程序和保留證據的必要性。

利息計算的時間節點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23〕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二十七條對利息的計算時間點分情況進行了約定: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要重視過程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留工程何時實際投入使用,或者竣工結算文件的接收記錄等證據材料。

利息計算的利率基準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23〕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二十六條對利率如何取用做了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23]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三部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三)關于“借款合同”中明確:“自2023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

因此利率的取用需要區分時間節點,并要考慮是否在國家法律約定的標準之內,即:

1、對合同中關于利率有明確約定的,在法律規定范圍之內從約定;

2、無明確約定的,對于截至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應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3、對于跨越了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應以該日期為時間節點,進行分別計算:利息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4、對于起算點在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應為自起息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