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擔保概述

合同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合同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措施。

二、保證

1 、概念: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

保證人:第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

2、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4 、保證人 不能做為保證人的自然人和法人:

①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過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款的,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②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等。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5 、保證方式

①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只承擔擔保上的責任而不承擔主債務履行責任的保證, 即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必須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無約定,所成立的保證就不是一般保證。

承擔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主債已經審判或仲裁;二是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有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②連帶擔保: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當主合同債務人沒有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中的任何一個要求履行債務或承擔債的不履行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