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規字〔2023〕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4月29日

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半年、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其他需連續作業等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五條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4小時。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崗位,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于需要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多班工作制,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

第六條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四)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八條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工作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第九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從事的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該崗位所在的單位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章 程序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可以請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政策指導。

第十二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由用人單位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管轄。

行政審批權限下放街鎮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提交《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表》。重點說明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涉及勞動者)意見等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到行政審批部門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書面或實地審查。

書面審查應當重點審核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內容。

實地審查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了解勞動環境、勞動強度、考勤制度和工時安排情況。同時,與勞動者進行座談,征求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并公布舉報投訴熱線,接受問題反饋。座談會要制作簽到名單及會議記錄,座談人員簽名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行政許可決定,并于十日內將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

因特殊情況五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并將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設定有效期,一般為兩年。

對于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可以準予四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

對于區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可以準予三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

第十八條 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周期及人數變化時,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重點說明需要變更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排班方式、休息制度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等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到行政審批部門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對行政許可變更申請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準予變更的,行政許可仍適用原有效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告知其崗位實行的工時制度,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

第三章 事后監管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及時將相關數據錄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上一季度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人數和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存在違法行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作為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評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符合特殊工時工作制實行條件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出現依法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注銷其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檔案,對相關材料、文書等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