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社保、勞動關系那些事,小伙伴們是不是非常需要專業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聯合北京新聞廣播推出系列節目,為你送上豐富的人社知識大禮包。

節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適用于北京的勞動者,其他地區的小伙伴也不妨參考借鑒,具體問題歡迎撥打12333咨詢解答哦!

人社隨身聽

上一期節目我們詳細解讀了“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和生效時間。作為員工來說,由于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在自主擇業時受到了限制。那么員工離職之后,“老東家”要如何對其進行補償呢?

首先我們看看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競業限制”中的補償金數額并沒有明確規定。其實最好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對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事先約定。

但是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補償金怎么辦呢?

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雙方都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的金額。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么,可以按照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補償費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如果企業拒付補償金,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就不再具有約束力。

這里要注意,對于補償金發放的時間和頻率,法律有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

下面再說說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

勞動者只有在用人單位違約的前提下,才能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比如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三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就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要求公司支付相應時間內的補償金;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但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同時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