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想下個月辭職。

小劉啊,我。。同事們都舍不得你啊。

放心吧老板,我離職后不去同行那,我轉行。

瞧你說的,我是因為這個嗎?雖然你對咱公司的很多機密了如指掌,可咱不是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嗎。


看看,商場如戰場,商業機密這玩意搞得員工要離個職,還得和老板勾勾心斗斗角,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呢?

不過轉念一想,商業秘密還真是算得上一個企業的命根子,近年來,商業機密泄露、被盜的事件屢見不鮮。

像什么技術秘密泄露、競爭對手竊密、客戶名單飛單等各類名目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搞得人心惶惶。

不過不用怕,關于企業的商業秘密又有新法規了!

2023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將“商業秘密”正式納入到了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將于下個月月初(202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商業秘密與專利、商標的區別

雖然現在都是知識產權了,但商業秘密和專利商標還是有區別滴。

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征,而商業秘密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有如下特性:

1、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是無限的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外觀專利是10年,商標的保護期倒是無限的,不過10年需要續展一次。

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但是無限的,還不用續展,只要權利人公開或不被泄露,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

2、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專利、商標都需要去相關部門申請注冊之后才能受到保護,而商業秘密由于其特殊性無須申請注冊,權利人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3、專利商標強調排他性,商業秘密注重秘密性

也就是說,專利和商標別人知道了無所謂,但你不能用,哪怕你也是獨立研發的;

而商業秘密,比如某種管理模式,只要你獨立摸索出來你就能用,但你不能去竊取別人的。

4、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有重合之處

你企業準備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你企業的源代碼、商標設計方案在申請成功之前都屬于企業商業秘密。

哪些事物是商業秘密,其邊界如何界定?

實踐中,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兩大類:

1、技術信息:

例如產品配方、制造技術、設計方法、工藝流程、測試技術、電路設計、車間生產技術、專利動向、計算機源代碼、圖紙、模具、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數據庫等。

2、經營信息:

例如公司重大決策、管理方法、貨源情報、產銷策略、客戶名單、產品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不公開的財務資源、采購渠道、標書內容、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等。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處罰力度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即使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的處罰如此之重,但俗話說的好,白的是銀子、黑的是眼珠,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買賣有人做,只要有利益,就會有人選擇鋌而走險。

當你的商業秘密被人家知道后,即使對方賠償了你,你也是得不償失的,你總不能讓人家假裝不知道吧,秘密一旦被人就不是秘密了。

所以,寄希望于人性還是不如寄希望于制度。

我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軟硬件方面:

對重要的信息進行分級,建立完備的文件管理系統; 員工要向外發送文件不能用郵箱,只能用文件外傳系統; 在IT系統里設置不同文件的保密等級和不同人員的訪問權限; 為員工配備沒有硬盤的瘦客戶機,統一用公司的虛擬機硬盤; 為員工電腦安裝McAfee、趨勢防病毒等軟件,防止電腦中毒也防止員工用U盤拷進拷出; 重要出入口設置門禁系統; 定期銷毀涉密的紙質文件,并分開各處丟棄。

員工方面:

培訓加強員工信息安全意識; 與核心員工、高管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 與員工好聚好散,不要造成員工為了報復故意泄密的局面。

維權方面:

平時權利人就應注意對保護商業秘密的證據的采集和保存,以便訴訟時作為證據提供; 一旦發現侵權行為,及時向知識產權局或工商部門提出并主張權益; 遇重大侵權直接向知識產權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商業秘密的保護上,貌似軟硬件方面需要一些技術,但其實還是很容易做到的,變幻莫測的因素反而是人,是員工。

90%的商業泄密都是“企業叛徒”或離職員工泄露的。

對離職員工來說,保密當然不是他的義務,但如上所述,企業其實是可以通過競業限制協議的方法來使得“保密變成離職員工的義務”的。

競業限制

企業可以和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一般指,董事、高管、高級技術人員、核心文檔管理人員等,反正就是能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不能是普通職員。

競業限制,企業要避免這些坑

1、若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補償內容,在員工離職前該協議無效;

2、若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補償內容,員工離職后有權不履行義務,不保密;

3、即使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補償內容,但員工離職后已經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那么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按照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若有地方規定,按地方規定比例)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企業給付員工的補償沒有達到法定標準,即時員工當時同意了,之后也有權反悔;

5、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等;

6、企業要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7、除非因企業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員工沒有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

8、企業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協議,但員工有權請求企業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9、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是否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一律約定三年為宜?

有的企業認為,3年也不長,為了保護我的商業秘密,就跟員工約定期限為離職后3年,也花不了多少錢。

如果你怕錢多當然是可以這樣滴。不過你還是應該認真審視和分析一下你要保護的商業秘密的更新速度,有的技術性信息半年就變得面目全非了。

所以你完全可以綜合考慮該員工對該商業秘密的掌握程度和其更迭速度來確定競業限制年限。

企業的商業秘密需要360度全方位無死角保護,還有競業禁止、保密協議等保護手段咱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