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歲就屬于“婦女”了?原來,婦女與幼女只差一個“14歲”生日

3月8日,是我們一年一度的“婦女節”,但是你知道嗎,婦女其實有兩種定義。官方辭典中,婦女為成年女性,即年滿18周歲女性的通稱,國際婦女節也使用此定義。但是,在刑法中,定義14周歲以上女性為婦女,未滿14歲的男女稱為兒童,未滿14周歲的女性為幼女。

也就是說,只要是年滿14周歲的女性,在刑法上都屬于“婦女”的范疇。其實,在刑法上,14周歲不僅是認定是否為“婦女”的依據,還是刑事責任承擔以及權益保護的重要年齡節點。

首先,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絕對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年滿14周歲需要對重大的刑事犯罪承擔責任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4—16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根據《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女性兒童為幼女,不滿十四歲的幼女是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應當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同時無論男女,只要是未滿十四歲,都屬于“兒童”的范疇,都可成為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和拐賣兒童罪的對象。

當然,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堅持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

 

所以說,在刑法上年滿14周歲的女性確實已經屬于“婦女”的范疇,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就屬于兒童的范疇,14周歲則屬于“幼女”的范疇。雖然,在我們的日常認知中,“婦女”與“幼女”年齡應該相差很大。但是,在刑法上,“婦女”與“幼女”的距離只差一個14周歲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