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在很多國家的刑法中,叫恐嚇罪。實施威脅要挾,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讓被害人基于害怕而交付財產?;诳謶郑?,敲詐勒索罪本質上是一種恐嚇罪。

一是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是威脅要挾。反正對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沒有達到百分之百,這種情況下就是心理素質好的不會被嚇,心理素質差的就可能被嚇到。所以敲詐勒索罪只是嚇唬別人,其人身仍是自由的,其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怕犯罪。

威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梢允欠欠ǖ?,也可以是合法的。非法,“殺全家”之類話。合法,“舉報其受賄”不然之類話。

威脅要挾的行為必須讓被害人對犯罪分子感到害怕。如果不怕,就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例子,乙和丙三人吵架后,各自回家了,這時犯罪大師甲又出現了,甲忽悠乙說,“乙得罪了丙,丙今晚會來殺全家”,加之各種套路說,乙相信了犯罪大師甲的話。然后,甲說“他作為旁人去代為溝通下丙,看可否”,其實,甲大師就是出去了逛了一會,回來后告訴了乙“其已經與丙商量好,交五萬就了事”,最后乙說“其只有四萬”,大師甲說“他有一萬可以救命,算交情直接給了,這樣就私了”,最后大師甲還對乙說“以后還不要隨便說起此事,不然下次可能就不是錢能解決了,只能幫到這了”,最后還補充說“丙看到乙就煩,今晚叫甲大師代為給丙錢”,乙就同意了,交予錢給了甲大師。

此案件中,乙雖然害怕,但是不怕甲,這種情況下,就不是敲詐勒索,而是詐騙罪。

 

二是要非法索要財物。

實踐中,當消費者買到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或瑕疵時,可能向商家維權,維權過程中不經意就會說一些狠話,或狠的動作。這種是正常維權還是敲詐勒索。因為一般和諧的維權有時無效果,所以部分維權會有過激行為與言語。甚至索賠的金額可能還很高。

這種情況,審判實務中,也非常亂,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很多。

但是法考的理論是,法考更偏理論和未來。第一有理由要錢,那怕要得過多,也不構成犯罪,方式方法正當。有理由要錢。簡例子,飯店吃飯時,服務員倒開水時燙傷腿,導致傷疤而影響穿短裙。這種情況有理由索賠,索賠金額可多少,要得再多都行,不能打其,不能關。二是沒理由要錢,或者明顯超出維權依據的范圍,這就成敲詐勒索罪,簡例,自己制造問題并向商家要賠。

例子,甲買了商家某款筆記本電腦,經檢測其處理器是測試版的,就叫其電腦廠家索賠500萬元,不然就向媒體爆光。筆記本電腦公司報了警,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而摳了甲,后面檢察機關撤銷了此案,沒有作為犯罪處理。

此例,甲的索賠理由是充足的,有權力索賠。但是要價太高,不構成犯罪。

易混點總結: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粗迷p勒索罪好像比較兇,恐嚇。但是其與一般的盜竊罪、詐騙刑罰是一樣的標準,也就是其雖然說民狠話,但是未做狠事。但是搶劫罪就不一樣,其還侵犯了人身權利。

區別一是暴力不一樣。敲詐勒索罪一般不使用暴力,原則上不對人使用暴力,因為其不能侵犯人身權利。就算使用暴力,其程度也很輕,比如打耳光。而搶劫罪,其暴力要使用并壓制被害人的反抗。

二是暴力和取財的時間不一樣。敲詐勒索罪不要求“兩個當場”,也就是說,被害人預留了報警尋求救助甚至“反殺”的機會,而搶劫罪突出“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財,根本就沒有機會報警救助甚至“反殺”的機會。敲詐勒索罪中的處分財產是一種不充分、有瑕疵的自由,面對犯罪分子的壓迫,仍然有保守財產的可能,有尋求救助報警的機會。而搶劫罪是反抗無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無法反抗。敲詐勒索罪是反抗有用,且易反抗。搶劫罪對被害者是完全百分之百的控制,而敲詐勒索罪卻不是百分之百的控制。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區別。綁架罪是侵犯人身權力的犯罪,是挾天子以令諸侯,非法拘禁天子加叫諸侯交錢等非法目的。有沒有侵犯人身自由,有這個目的就構成綁架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其定綁架罪。

例子,甲帶小朋友乙到娛樂場玩,都是平時好朋友,在玩時,就對乙老爸丙電話說,兒子乙被綁架了,丙說怕,只要三萬就行,丙同意并轉錢了。然后甲在乙玩夠了,就讓乙回家了。小朋友沒有被侵犯人身自由,這不算綁架罪。因為說假話,就是詐騙,同時害怕、恐嚇就是敲詐勒索罪。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例子,甲對自己小伙伴乙講,PS幾張自己被打得很慘的照片,讓甲寄給了乙外公丙,說你個孫被綁架了,送錢來。其外公丙送了錢。最后結果出來時,發現又嚇又怕。也就是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例子,甲殺了乙之后,突然發現旁邊還有身份證和電話,然后就指紋解鎖手機后,發照片給乙老婆丙并說,乙已被甲控制,要求打八萬元。前面是故意殺人罪,后面就是詐騙和敲詐勒索的想象競合。

 

綁架罪跟搶劫罪,綁架更重,搶劫是很重。其兩個區別。綁架罪的基本量刑就是十年以上到無期,搶劫罪基本量刑是三到十年。綁架罪是三面關系,挾天子以令諸侯。搶劫罪是兩面關系。跟人數多少無關系。兩面關系就是一個平面,面對面。三面關系,還有其他面的諸侯。搶劫財物時,本人錢不多,但如果再找其人要其他錢,就是升級成綁架了。本來是兩人間的關系搶劫罪,結果卻升級三面的關系,又加入了方的綁架罪。同時綁架罪是目的犯,表現了目的,就算不成功也成立綁架罪。如果,其本人不把這塊控制或搶劫告訴他人,而騙其他人時,這就是兩罪,而不是升級到了綁架。

綁架是搶劫的升級犯,綁架是目的犯。

財產犯罪總結(可以有效理解財產犯罪的體系)

假設立法者立法時對這些財產犯罪的概念沒有任何認識時,但必須要如何定罪,站在立法者角度,根據行為方式不靠譜劃分,因為可能存在多種行為或重合。其背后法理支持劃分原因是,1所有財產犯罪都是拿走了被害人財產。那其他區別就是劃分各罪的重點。犯罪的本質就是犯罪與被害的互動。2區別就是對被害人的影響,各不相同,這就是各罪之間區別。

 

不同財產犯罪之間的區別:

搶劫、敲詐勒索、盜竊、詐騙、搶奪、侵占。

第一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對被害人是百分之百的控制,不能反抗,反抗無用。敲詐勒索罪控制不到百分之百,可以反抗,反抗有用。其區別就是控制程度不同。

第二盜竊跟詐騙的區別在于,跟被害人的互動方式不一樣。盜竊別人財未與被害人“溝通”,而詐騙進行了“溝通”。

第三盜竊跟搶奪的區別在于,盜竊罪秘密竊取,對被害人有敬畏之心。而搶奪罪是公然藐視被害人。明搶暗偷的文化觀念千年傳統至今。

第四,侵占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區別在于,侵占罪的對象已到嘴邊的肉“財產”,而其他侵犯財產罪的財產是在別人嘴里“口里,包里,卡里”。

其他簡單不展開財產犯罪,職務侵占,故意毀壞財物等其他罪,簡單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