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處理(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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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22時11分許,鄧海華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沿保靜線由西向東行至文安縣趙各莊鎮趙郭村道口東側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橫穿公路的張小英相撞,致張小英受傷,鄧海華電話報警并撥打120后棄車離開現場,張小英經搶救無效死亡。鄧海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小英無事故責任。
5月15日,鄧海華主動到文安縣公安局說明情況。6月19日,鄧海華主動到文安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事實經過。
鄧海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天津齊聚律師事務所王輝亮律師解答:
鄧海華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節。案發后,鄧海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鄧海華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王輝亮律師解答:
《刑法》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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