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陜西西安,男子崔某是外地人,在當地一個村子里經營著一家小型超市,以此為生。

2023年6月30日中午,崔某的家人因為生意上的事,與當地人盧某發生了糾紛,被威脅關門滾蛋,否則要其好看。

崔某想到自己是外地人,得罪了本地人,今后難以立足,便買了香煙,主動找到了盧某“求和”,沒有想到的是,還是出事了。

當天下午5點多鐘,崔某和其父母、妻子以及兩個分別才1歲和4歲的女兒,一家人都在超市里,盧某帶著4名男子,氣勢洶洶地來了。

崔某認出他們后,擔心嚇著老人和年幼的女兒,趕緊讓他們進入了超市里面的房間,然后到廚房內,拿出一把菜刀握在手中,叫盧某等人離開。

根據調取的超市內監控顯示,當時盧某一行5人進入到超市后,大聲拍著玻璃柜臺,并指著崔某說:“你這超市的東西多少錢?我全要了!”

崔某聞到他們滿身酒氣,知道他們是來找事的,便沒有回答。

這時,其中一人則拿起柜臺上的糖果盒,向崔某砸去,崔某被激怒后,揮刀砍向對方,未果。

隨后,雙方發生了推搡和沖突,直到周圍群眾報警,警察趕到,將雙方帶走調查。

事后經法醫鑒定,雙方在沖突中,隨盧某一起的男子張某面部受傷,其傷情為輕傷二級。

經公安機關調查得知,當天隨盧某一起到崔某超市的男子,有2人因為吸毒,1人因為賭博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處罰過。

不久,男子崔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接著,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但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23年4月1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崔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結果下達后,崔某不服,認為雖然一審法院對其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但是仍然確定自己有罪,使自己的人生有了污點,成為了有犯罪記錄的人。

崔某堅持認為其是正當防衛,向上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最后,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在遭受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后,有權實施正當防衛,因其正當防衛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據此,2023年2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崔某作出宣判,認定崔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撤銷了一審判決,宣告崔某無罪。

(案例來源:上游新聞、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看法】

一、本案男子崔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體、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因正當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盧某等5人 酒后到崔某經營的超市鬧事,崔某為了保護老人、孩子和自身安全,在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有權實施正當防衛。

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正當權利,在當時的情形下,盧某一方5人,酒后氣勢洶洶地來到崔某經營的超市,崔某的背后,是老人、妻子,還有年僅1歲和4歲的孩子,為了家人的安全,他挺身而出,是男人的責任,也是法律的義務。

二、本案男子崔某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何為正當防衛的度?根據法律規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使其再無侵害能力,是正當防衛的度。

我國《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認定時,應當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很明顯,本案男子崔某在自己的超市里,面對盧某等5人的不法侵害,在還需要保護自己家人的情形下,拿刀進行防衛,僅造成張某輕傷的結果,不應認定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認定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不能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分析,而應該立足于當事人當時所處的環境去作出判斷。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在當時的情形下,崔某遭受的不法侵害,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因而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因其正當防衛行為,給不法侵害人張某造成輕傷二級的損害后果,不屬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合理合法。

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本案崔某還享有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依法不構成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法律賦予其無限防衛權,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何為正在進行的“行兇”?根據《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的規定,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本案中,盧某等5人人多勢眾,來到崔某的超市里,張某率先拿起超市里的貨物,砸向崔某,這種情形,對于崔某來說,應認定為“行兇”。其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在這種情況下,張某采取防衛行為,造成盧某等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四、本案盧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即使達不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也應當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盧某等5人酒后無事生非,到崔某經營的超市鬧事,大聲拍著玻璃柜臺,指著崔某口出狂言說:“你這超市的東西多少錢?我全要了!”

盧某等5人的以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尋釁滋事”,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對此,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因此,對于盧某等5人,應當受到罰款、拘留的治安處罰。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調查,5人中,有2人因為吸毒,1人因為賭博和尋釁滋事,曾被公安機關處罰過。

那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6個月內曾受到過治安處罰的,從重處罰。

如果這3人屬在被公安機關處罰后6個月內再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最后,“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中,崔某作為外地人,在其家人得罪了本地人盧某后,購買香煙,主動上門向盧某“求和”,最大姿態地表明了化解矛盾的誠意。

在此情況下,盧某仍然糾集4名“前科累累”的劣跡人員上門挑釁鬧事,其違法性質是十分惡劣的。

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認定崔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體現了法律的“懲惡揚善”功能,值得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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