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

贈與人(父) (簡稱甲方)

受贈人(子) (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與乙方生母 (身份證號: )產

育一子即乙方(未成年),甲方與乙方生母已離婚,現乙方由其生母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甲方自愿將本合同下述房產的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應遵守條件約定如下,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甲方愿將其下述房產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房產權屬詳情如下:

房屋為:位置: ,不動產登記證書編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所贈房產現狀:

上述房屋已經建成交付,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現由甲方父母居住使用。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甲方可根據甲方意愿備齊有關文件和乙方按照法律法規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此次贈與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條 所負條件:

自本贈與合同成立日起,由于甲方父母仍健在仍需甲方贍養,因此在甲方父母去世前甲方父母可唯一排他無條件無償居住此房屋(即此房屋由甲方父母正常居住使用在未得到甲方父母同意下乙方不得另行讓其他人使用),乙方及其監護人或者其其他親屬不得妨礙甲方父母正常無償居住,否則,甲方可撤回此贈與;

乙方受贈后,在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前,非經甲方同意乙方的監護人或者其其他親屬不得損害乙方權益對此房屋的進行如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買賣、設置抵押擔保等),否則視為無權處置處置無效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甲方可撤回此贈與;

第五條 交付

在甲方父母去世后,甲方可將此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乙方及其監護人以及其其他親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妨礙甲方父母在此房屋中正常無償居住。

(2)乙方的監護人或其其他親屬存在損害乙方權益處置此房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買賣、設置抵押擔保等)。

第七條 違約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視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

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和履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起訴一方應向本贈與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送達、司法送達)按照甲乙雙方的住址送達視為有效送達,此地址并視為司法確認送達地址;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各執貳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乙方監護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