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要具備相應的生效要件合同才能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合同無效時,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