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基本原則有哪些?(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意思)
一、近因原則概念
首先,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均未對近因原則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上目前對近因原則無明確概念。
其次,不同學派學說,從各自不同的立場角度出發,對近因原則進行了定義,但這些定義或多或少存在漏洞,無法統一,在實務中適用困難。
最后,我們此次說的近因原則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理解和運用上的通說。因為法律作為最后一道防線,一旦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第三方發生糾紛,法院最終的判決將是驗證和適用近因原則的最好標準。所以,我們以最高院法院的概念為準。
近因:是指對造成承保損失其決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在保險法上,只有當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決定性意義,而且這個原因是保險合同承保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利益是通過排除局外之人來防范道德風險。
近因原則是通過排除無關之事來防范道德風險。
二、因果關系判斷的標準
1、大陸法系判斷的標準
條件說:等值條件說,認為只要結果的發生于行為之間存在邏輯聯系的事實,兩者即具有因果關系。
因果說:、
第一、有條件因果關系說:考慮引發損害后果的所有因素,判定行為人對產生的結果能夠預見,引發條件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客觀條件相同,就一定能引發同樣的結果,那么條件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第二、比例因果關系:依照事實關系判斷在具體案情中導致損害后果的各種因素的比例,從而對因果關系進行科學定性。
第三、最近因果關系:時間上之最近原因:將時間上最近的原因確定為最近的原因,以最后發生的條件作為結果的原因。效果上最近原因以眾多條件中最重要這者為具有法律效果的原因。
2、英美法系
近因原則:近因不是指時間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承保損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一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可以將損失歸因于那個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三、多個原因存在時的處理原則
未完待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