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2023年7月,剛剛大學畢業的張某和其他人一樣開始了找工作的“征程”張某運氣不錯,在人才市場投遞的簡歷很快就有了回應,一家房地產公司通知張某第二天去面試。面試時,張某的表現非常出色,獲得了公司領導的一致認可, 得到了這份工作,并辦理了入職手續。很快,張某就順利地度過了試用期。但令 張某感到奇怪的是,公司一直未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心想:算起來自己來到 該公司已經兩個多月了,而且試用期也已經過了,為什么公司還不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呢?

學法用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據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就 已經建立,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自到該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當時未簽勞 動合同,張某在自他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自聘用勞動者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房地產公司在張某任職后的兩個多月內都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該房地產公司應向張某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