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權屬歸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農民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如果需要征收土地,區、縣人民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應發布征收土地的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那么村集體收回農民合法使用的土地,應當遵守怎樣的規定和程序呢?作為失地人應注意哪些問題呢?在明律師為您做如下解讀。

一、公共公益事業建設

村集體為了鄉(鎮)村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遵守法定程序收回農民使用的土地,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正常使用土地的農民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通常情形包括,為建設公園、休閑廣場、公共廁所等公共公益設施,而對本村農民集體的土地收回。但前提應當是給予農民適當、合理的補償,該問題被反復多次強調,因為土地對農民朋友的生產生活至關重要。

二、擅自改變土地批準用途

村集體發現農民兄弟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取得的宅基地,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宅基地使用權性質,擴建或者建設廠房,村集體有權通過合法程序收回土地。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因該地上物可能會涉及“違法建筑”這一概念,對此由鄉、鎮人民政府視情況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無法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可能涉及“拆除無補償”。

三、違反一戶一宅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在村集體的農民在未經過分戶的情況下,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余的宅基地應予收回。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農民朋友擁有宅基地的數量及面積的相應標準。

同時,該條第二款也說明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四、土地閑置滿兩年

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兩年以上未建設使用或者房屋滅失、坍塌、拆除閑置滿兩年,該宅基地使用權可由村集體無償收回。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村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由此可知,土地收回的主體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應該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女性外嫁及城市落戶

人口流動也是導致土地收回的要素之一。農村女性外嫁及城市落戶后,避免不了戶口遷移。那么戶口與土地又有什么樣的聯系與區分呢?由于戶口變動一定會導致土地被收回么?

《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女性與男性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自然資源部也曾發布通知,要依法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宅基地權屬應登記到不動產登記薄及權屬證書上。

農村女性因婚嫁離開村集體,取得新加入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登記,同時注銷原村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進城落戶的農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六、房地一體下的“宅基地繼承”

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村集體可以直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嗎?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呢?

自然資源部認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辦理不動產登記。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地上建筑物發生物權變動時,建筑物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據此可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由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房地一體原則,繼承房屋同時就繼承了土地。

如果地上物存在滅失、拆除等情形,村民死亡后,該宅基地使用權人主體資格即滅失,不能單獨被繼承,村集體有權依法收回該宅基地所有權。

在明律師再次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村集體收回土地不能等同于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行為。

如遇到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土地征收,失地人應及時按照法律規定,重點關注收回原因、法定程序、職責主體、補償標準等方面。

若自身無法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及時盡早向專業律師咨詢,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