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和未遂的區別是什么(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那么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下面法議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做出詳細講解。
一、什么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志。
2、舉動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未遂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就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如行為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眾飲水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為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于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三、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兩者的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犯罪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犯罪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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