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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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福瑞于2023年3月13日16時許,駕駛豪沃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斯克爾達牌重型自卸半掛車由東向北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云西四路倉盛茂源門口時,適有被害人馬某1駕駛飛鴿中型牌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重型自卸半掛車左側與電動自行車左前部接觸,造成電動自行車損壞、馬某1死亡。經認定,計福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1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計福瑞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計福瑞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安徽浩謙律師事務所楊嘯宇律師解答:

計福瑞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計福瑞肇事后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系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楊嘯宇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