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2023年8月27日,劉海龍醉酒駕駛(經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87mg/100mg)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同向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撞,遂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搶砍刀并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詳情請參考2023年昆山反殺案)

最終處理: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警方撤案。

警方通報稱,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昆山警方稱,根據警方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警方認為,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有現實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1)防衛認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看到有人在干壞事。

(2)防衛意志:防衛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你打壞人并不是為了泄憤,而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利益。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

下面著重分析一下限度條件,這是與防衛過當的核心區別。

防衛過當的判斷應堅持整體判斷標準。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以“最終結果”來評價,而不應以防衛行為“當時造成的結果”作為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標準。

例如,甲對正在實施一般傷害的乙進行正當防衛,致乙重傷(仍在防衛限度之內)。乙已無侵害能力,求甲將其送往醫院,但甲不理會而離去。乙國流血過多死亡。本案中,雖然當時僅造成了重傷,似乎在限度之內,但最終造成了死亡結果,應整體評價為防衛過當。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二者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是防衛過當,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當時的立場進行判斷,而不應以一個冷靜的第三人的事后立場進行判斷,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傷害的,不屬于重大傷害

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不能唯結果論,行為與結果的同時過當,才能認定為是防衛過當。

第一,行為過當,但結果不過當,仍屬正當防衛。例如,甲赤手空拳毆打乙,乙完全可以打敗甲,但乙掏出手槍朝甲射擊,未能擊中甲,甲逃離。乙的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

第二,行為適當,但結果過當的,仍屬正當防衛。例如, 在車流量多的街道, 甲抓住乙欲毆打乙,乙推了甲一下,導致甲倒地,撞上來往的車輛而身亡。乙的行為沒有過當,但結果似乎過當了,仍然成立正當防衛。

第三,行為過當,且結果過當的,屬于防衛過當。例如,甲用木棍毆打乙,乙完全有能力打敗甲,但乙卻掏出手槍直接將甲擊斃,乙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