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最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細則)
【司法觀點】
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員工在公司工作不足五年,可享受3個月醫療期。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740元/月,在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1392元/月。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應向員工支付2023年6月至8月期間工資4176元。員工主張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的工資,缺乏依據。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蔡某因與被申請人東莞某電器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19民終523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蔡某申請再審稱,《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只能作為判斷企業職工享受醫療期時間長短的法律依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的法律依據。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X公司應向蔡某支付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的工資。
【裁判要點】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根據蔡某申請再審的理由,分析如下:
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蔡某在X公司工作不足五年,蔡某可享受3個月醫療期。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蔡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740元/月,在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1392元/月。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X公司向蔡某支付2023年6月至8月期間工資4176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蔡某主張X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的工資,缺乏依據。綜上所述,蔡某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索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民申11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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