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前段時間,有這么一個案例,夫妻倆買了一套房,后生了一個女兒,女兒長大后結婚了。一些年后父親去世了,女兒不久后也去世了。女兒沒有孩子,只剩下了母親和女婿。父親和女兒去世時,都沒有留下遺囑。

此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父親和母親的這套房,現在是誰的?一定會有人說,父母的房子,父親不在了,那肯定是母親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房子還有屬于女婿的部分。

令同說法

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在父親去世時,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兩個:愛人(母親)和女兒。又因為這套房子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夫妻倆各占房產份額的50%,父親去世時,只有父親的那部分才是被繼承的遺產,等于母親和女兒平均分這50%的房產份額,那么兩人每人得25%的份額。母親共有75%的份額,女兒有25%的份額。

分到這一步,應該很好理解,再往下分,就復雜了。

女兒的這25%房產份額,不是女兒自己的,而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依據在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簡單說,這個法律規則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法定繼承而繼承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且遺囑中明確遺產只歸夫妻一方,那繼承的財產就是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比如在這個案例中,父親留有遺囑,說我的遺產只給我女兒,那么這套房在女兒生前,就和女婿沒關系了。至于女兒去世后,女婿繼承女兒的遺產,那是另外一層法律關系。

回歸到案例中,父親沒留遺囑,女兒繼承了25%的房產份額,這25%的份額是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兩人沒有孩子,女兒去世時,岳母還健在,那么女兒去世時,房產份額發生了什么變化呢?

首先母親原有的75%不動,只對女兒女婿共有的25%重新分配。因為這25%是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女婿有12.5%,女兒的遺產是12.5%,女兒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自己的母親和配偶。于是母親和女婿平均分這12.5%,兩人各得6.25%,加上之前已經獲得的,母親占房產份額的81.25%,女婿占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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