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們知道,從2023年3月1號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但高空拋物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什么,《民法典》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可能大家還不一定很清楚。高空拋物物業有責任嗎?如何理解高空拋物中的公平責任?今天,圍繞上述問題,筆者與大家進行詳細探討。

二,《民法典》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對此的規定的怎樣的。《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三,律師簡析

根據《民法典》對高空拋物的具體規定,伍倩云律師為大家繪制了一張思維導圖,幫助大家進行理解。

根據上述的思維導圖,我們可以知道,建筑物的專有部分脫落、墜落或者在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民法典》中規定責任是這樣的,分為能否確定具體的侵權人。(1)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看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若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此物業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物業要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2)如果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擔公平責任,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此時的物業企業的責任也是看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有不同,具體與(1)中所述一致。

那么,如果作為其中的一戶戶主 ,在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如何才能免于承擔適當補償責任呢?如何理解《民法典》中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公平責任。

筆者為大家總結,高空拋物的構成要件有三:①建筑物形成區分所有;②從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拋擲物品或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墜落物品致人損害;③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這時候,就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則,承擔對受害人的適當補償責任。免責事由在于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這時才不承擔公平責任。另外,如果已經按照公平責任承擔了責任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在具體侵權疼確定后,還是可以向其追償的。

四,案例及啟示

案例一:(2023)沈中民一終字第246號郎某某與呂某坤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郎某玲作為墜落防凍液桶的所有人,對于其物品負有管理責任。現被上訴人呂某坤因該防凍液桶墜落砸傷,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該防凍液桶進行妥善管理,確未盡到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郎某玲主張其不是侵權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實際侵權人,公安機關對此亦在調查當中,故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全部責任后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并無不當。

案例二:(2023)遼0106民初12244號李某龍、賈某琴等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本案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賈某琴、申某宇、邢某秋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對其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人沈陽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導致原告車輛受損的后果,故第三人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案例啟示:因此,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于高空拋物的可能性的存在應該充分預估,同時應該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在難以確定侵權人時就很有可能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了。

案例三:(2023)甘1221民初864號折某1、折某2等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本案系未成年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賠償糾紛。關于本案侵權行為人的認定,通過成縣XXX局XX派出所對現場進行勘驗,以及對被告折某2、折某4以及在場人折楊協的詢問筆錄可知,導致原告受傷的磚塊系人為拋落,事發時,樓頂除了折某2、折某4再無其他人,折某4陳述磚塊系折某2拋下,這與折某2的陳述一致,被告折某3辯稱折某2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陳述無法律效力,但本院認為,事發時折某2四歲,智力正常,對于是否向樓下拋轉塊并未超出其認知能力,XX派出所制作詢問筆錄時有折某2爺爺折某8在場,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確定折某2所述屬實,導致原告受傷的磚塊系被告折某2拋下。折某2拋落磚塊導致原告折某1受傷,侵犯了原告折某1的健康權,應當向原告折某1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折某2系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即本案被告折某3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折某3承擔原告損失的50%為宜。原告要求被告折某4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折某4雖未拋磚塊,但本次事件系由二個孩子共同玩耍所引起,故應對原告折某1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折某4系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即本案被告折某5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被告折某5承擔原告損失的20%為宜。被告徐某作為宴席舉辦方,對自家樓頂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采取合理注意防范義務,對來參加宴席的未成年人被告折某2、折某4沒有盡到相應義務,致使侵權行為發生,導致原告受傷,應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徐某承擔原告損失的30%為宜。

案例啟示:該案例拓展延伸了一下,因為高空拋物的情形不僅僅只存在于城市住宅小區中,農村也是可能存在的。筆者提醒,特別是在農村搬遷進火、辦家宴時,監護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防范未成年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而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作為宴席舉辦方,對自家樓頂存在的安全隱患要采取必要措施和合理的注意防范義務,對來參加宴席的未成年人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否則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導致他人受傷,宴席舉辦方也要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