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有哪些內容(新拆遷條例有哪些規定)
自古以來,土地都是人們賴以生活的根基,房屋是人們賴以生活的保障。
現階段,我國土地和房屋的有關規定已經相對完善,但在現實生活中,相關部門為了加快征拆效率,降低補償標準,仍存在著很多不按照規定進行的違法拆遷,這不僅有損國家形象、法律權威,嚴重損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的現象。
如今,大家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面對征拆方的違法行為,我們首先要學會辨別哪些征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大家介紹在征拆過程中,征收方哪些行為其實是在損害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先搬遷,后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償協議,領取拆遷補償款后,征收方才可以將房屋進行拆除。
但是實踐中,征收方為了壓低補償,很多時候并沒有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程序進行,這不僅違反法定程序,也極大地損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二、不允許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中,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是兩種不同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是按房屋的價值給予被拆遷人適當的貨幣,而產權置換是給予被拆遷人同等面積的安置房。
在實踐中,剝奪被征收人權利的現象經常發生,但征收方無權剝奪,更無權直接決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無論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都是法律法規賦予人們的權利,若征收方擅自決定,這明顯屬于違法行為
三、由建設單位所實施的拆遷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拆遷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機關,當拆遷是由建設單位所實施的拆遷時,這是一種政府不規范行為,甚至是一種越權行為,屬于違法拆遷。
四、拆遷補償標準低于市場價
拆遷補償一直以來都是被征收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拆遷補償的多少直接關系著拆遷后的生活。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現實情況中,卻有不少征拆方惡意壓低補償價格,降低成本,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很明顯也是違法的。
當我們遇到這種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時,切記不要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否則后續的維權難度也會加大。
五、采取暴力、威脅,中斷水、熱、電氣、道路等行為強迫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為了避免征拆方規避法律程序,損害被征拆方合法權益,了解以上這些違法拆遷行為,可以有效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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