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檢刑一刑訴〔2023〕668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324197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泗洪縣**街道**城**幢**樓。被告人呂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3年11月8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呂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蔡某某近親屬張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呂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呂某某、值班律師張瀚中及被害人蔡某某近親屬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呂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3年3月,被告人呂某某在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管理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口頭協議從江蘇**有限公司承接泗洪縣**鎮**大橋老橋拆除工程。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呂某某帶領工人蔡某某、石某某、位某某、鄒某某等人進行施工作業,被告人呂某某負責現場指揮管理。施工期間,因繩鋸水管漏水,未穿戴救生衣的蔡某某、石某某爬上橋柱修理,后蔡某某停留在老橋上,被告人呂某某未及時指令蔡某某撤離施工橋面。當日9時許,老橋發生坍塌,蔡某某隨橋體落入水中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呂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江蘇**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蔡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6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經過、調取的賠償協議、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相關書證;
2.證人石某某、位某某、鄒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正泓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泗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檢察官:袁亮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橋梁拆遷也是需要資格認證的,不是誰都可以干的。文中也提到了,2023年3月,被告人呂某某在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管理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口頭協議從江蘇**有限公司承接泗洪縣**鎮**大橋老橋拆除工程。雖然現實中很多人都自持技術過硬,總覺得證書沒有用,沒出事還好,一旦出事了,無證操作就是罪加一等。
本帖來自泗洪風情網android手機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