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1月3日訊(通訊員 朱宇 記者 張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受理許某投訴,反映其在某藥店試崗銷售工作,因為并不適應該崗位,在工作兩天后便提出離職。結果藥店負責人卻表示,試崗不滿三天不予支付工資,許某隨即向新區總隊進行反映。

執法人員立案后與該藥店取得聯系,了解具體情況。藥店負責人表示,由于藥店銷售這個工作崗位流動性比較大,許多勞動者干了一兩天就不干了,為了減少用人成本,便私自制定了“干不滿三天不發工資”的規定。同時該負責人認為,前三天基本處于一個業務學習的階段,勞動者并不能為藥店提供實質性的勞動,所以不應該支付工資。

執法人員向負責人解釋,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便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不應該由工作內容來決定是否應該支付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支付勞動報酬,藥店負責人應按照約定工資標準進行核算,依法支付許某兩天的工資。經過執法人員的普法宣傳,該負責人意識到自身的行為涉嫌違法,便及時改正,支付了許某兩天的工資共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