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報案材料是指公民或單位向公安、司法機關控告、舉報他人涉嫌犯罪,并請求公安、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的文書材料。筆者曾經在公安經偵部門長期從事經濟犯罪案件的受理工作,審查各類報案、信訪材料,分析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屬于我單位管轄、是否應當追求刑事責任,最后做好呈報、決定、批轉等工作。要寫好一份合格的報案材料、促使辦案機關盡快立案十分不易。下面我以合同詐騙案為例,簡單列舉格式及注意事項,為報案人及代理律師作參考,如有錯誤之處,請留言指正。

一、格式說明

1.標題為報案材料(居中,二號宋體)。

2.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基本情況。分為自然人與單位兩類情況,自然人需要寫明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電話。單位應當寫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聯系電話,是公司企業的,還應當寫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正文部分三號仿宋字,下同)

3.被控告人/被舉報人基本情況,同上述格式。

4.報案事項。一般簡述請求公安機關查明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挽回報案人損失等。

5.事實與理由。一般按照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的要素書寫。具體指合同詐騙犯罪,寫明合同雙方的認識過程、磋商過程、簽訂過程、履行過程,重點寫明對方的身份、經濟實力、客觀行為變化、有無擔保、造成損失情況。

6.基本證據。提供合同、雙方身份證明、交談記錄、款項支付記錄等。是單位的,還應當提供單位授權委托書(也可附后,制作證據清單)。

7.結束語。一般格式為,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與報案人XX簽訂、履行XX合同過程中,以欺騙手段,騙取報案人財物,上述行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責任。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經偵大隊。落款姓名/單位名稱,日期(簽字、蓋章)。

二、注意事項

1.報案是指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告訴犯罪事實,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形下,請求查處的行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機關明確告訴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什么犯罪行為,請求查處的行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舉報是指舉報人向公安機關告訴有犯罪事實或有犯罪嫌疑人,請求查處的行為,舉報人不是案件當事人。明確身份是為了有助于后期接受相關文書。比如,公安機關如果作出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應當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2. 圍繞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表述,以下五種情形作為重點。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圍繞能夠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重點表述。比如,案涉工程立項文件虛假,偽造假印章,收到貨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事后逃匿拒接電話等。

4.合同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2萬元,多數案件的犯罪金額遠超過。

5.確定地域管轄地,避免引發推諉。合同詐騙罪是由公安經偵部門管轄,應當向公安經偵部門報案。部分公安機關認為該罪所涉及的合同,應當是經濟交易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消費者與銷售者的銷售合同等,只能定性為詐騙罪,應當由刑偵部門管轄。

6.合同詐騙案件的無罪率特別高,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審查標準較嚴格,一般不會輕易接收,或者接收也不一定立即受理案件,應當做好長期控告準備。

7.向公安機關控告時,應當關注同一事實或牽連事實是否有民事訴訟在進行,如果屬于下列規定情形,可能很難立案。與案件無關的糾紛類事實沒有必要寫進報案材料,防止造成誤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并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并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8.接待報案的多是大隊長或資深偵查員,當事人及代理人無中生有或者為了成功報案刻意隱瞞事實,只會適得其反,另外,誣告陷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9.被害人書寫的報案材料多是長篇敘述大量事實,抓不著重點;非法律專業的人士(比如會計師)書寫的報案材料更似審計報告,偏離法律事實;鑒于此類案件極為復雜,與普通詐騙有天壤之別,還是聘請專業律師為您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