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協議(車輛掛靠合同通用版)
貨運車輛掛靠,是指未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個體(掛靠方)為合法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將貨運車輛登記在有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被掛靠方)名下,并由被掛靠方為掛靠貨車辦理營運證件,掛靠方向被掛靠方支付一定費用的掛靠經營行為。實踐中,掛靠方多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張合同法定解除,產生較多糾紛。筆者認為,掛靠方的合同目的是通過掛靠使車輛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以實現其合法經營運輸的目的。筆者列舉以下幾類可認定掛靠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常見情形。
未按約辦理營運證且未及時補辦。為掛靠車輛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供掛靠方使用是被掛靠方的主要義務,具體體現為辦理營運證。根據舉證規則,應由被掛靠方舉證證明其已辦妥營運證的事實。如發現“未辦理營運證”“營運證失效或注銷后未及時補辦”的,一般可認定被掛靠方未辦理營運證的事實成立,進而可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被掛靠方扣留證件、號牌不當。如合同并無約定,或雖有約定但掛靠方僅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被掛靠方的扣留行為與掛靠方的違約行為又明顯不相稱的,宜認定扣留不當。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作為持續性合同,如被掛靠方任意扣留證件、號牌,合同履行將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該狀態延續一定期限后發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激化矛盾導致雙方信任基礎喪失、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判令合同解除。掛靠方要求被掛靠方承擔停運損失且能舉證證明的,可視雙方過錯酌定責任承擔。
未經車輛所有權人同意擅自過戶車輛。掛靠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往往登記在被掛靠方名下。如被掛靠方未經掛靠方同意擅自將車輛過戶至第三人,將導致掛靠方從事運營活動缺乏有效證件,有悖其通過掛靠從事運營的合同目的。
因違約導致車輛正常運營狀態難以維系。貨運車輛的正常運營狀態一般涉及保持正常運營的技術狀態、滿足行政機關基本管理要求兩方面。如車輛因一方違約行為導致無法滿足一般運營車輛應有的技術狀態、極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一方違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導致車輛強制報廢,應認定車輛正常運營狀態難以維系,另一方可主張合同解除。
因行政管理導致車輛無法或無需掛靠。行政機關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可能會產生營運證無法辦理、被注銷后無法補辦或車輛無需再行辦理營運證件等后果,客觀上因被掛靠方無法履行掛靠登記義務而構成違約,顯然屬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種情形下,應注意審查該行政行為及后果是否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
對于當事人可否預見,如符合“情勢變更”構成要件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法院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依法解除合同。如查明行政機關的管控呈逐年趨緊的態勢,當事人對此存在一定預期的,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需解除時,宜本著謹慎原則,仔細認定雙方合同目的是否達到、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等因素綜合判斷。如僅涉金錢債務糾紛的,法院宜從盡量維持合同有效的原則出發,不輕易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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