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也稱懲戒性賠償,是指當侵權人(義務人)以惡意、故意、欺詐等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致權利人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獲得超過實際損害賠償的一種金錢賠償。懲罰性賠償設立目的即是通過對義務人施加懲罰,阻止重復實施惡意行為,并警示他人。

法 典 條 款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民事責任承擔中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中懲罰性賠償】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實 務 要 點

1. 由于懲罰性賠償是賠償損失的一種特別賠償,因而適用懲罰性賠償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民法典之前,我國法律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商標法、電子商務法等單行法中。民法典第179條第2款對懲罰性賠償作了原則性規定,侵權責任編對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責任中亦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明確。

2. 第1185條就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作了一般性規定。民法典的這一規定,為知識產權部門法繼續細化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一般規則和上位支撐,也為各個知識產權部門法統一協調規定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避免條文沖突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本條規定,知識產權侵權中適用懲罰性賠償,須符合以下條件:(1)須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過失”侵權行為不能適用本條。(2)須情節嚴重。明確情節嚴重這一要件,有利于防止懲罰性賠償的懲罰過度或制度濫用,且與商標法的規定吻合,也為后續的懲罰性賠償規則細化提供了依據,預留了空間。侵權手段惡劣、侵權時間長、多次侵權或經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后仍然侵權甚至以侵權為業;侵權人從事的侵害行為對權利人產生了巨大的損害與消極影響,可作為認定“嚴重”的參考。除上述兩要件外,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還應符合知識產權侵權的一般要件。

3. 第1207條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產品責任領域,若不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將不利于促使行為人盡足夠注意義務,進而防止缺陷產品進入流通市場。懲罰性賠償不僅可懲罰不法行為,使不法行為人承擔更重的責任,更大意義在于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產生示范效應,震懾其他潛在的不法行為人。本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要求行為人存在故意,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有侵害被侵權人的利益的意圖,也包括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但是無視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仍然生產、銷售。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間接故意。適用本條,一般要求后果上須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且損害應該是實際發生的,而非具有危險性。但需注意,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則屬例外。食品安全法第148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造成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即使未受到嚴重損害,也可以請求支付價款的10倍或損失3倍的懲罰性賠償。

4. 第1232條規定的是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中懲罰性賠償。依據本條,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1)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為故意,雖不影響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但會對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產生影響。(2)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換言之,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3)造成嚴重后果。這是為防止懲罰性賠償被濫用而作出的限制。民法典第1185條知識產權侵權中規定“情節嚴重的”要件,第1207條產品責任中規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條件,亦是如此。“嚴重后果”的程度,本條未明確。在環境私益侵權中,一般指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或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需注意,財產損害雖并未被明確排除,但單純財產損害一般不宜支持。且嚴重后果應為已實際發生的,而非一種風險。此外,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可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但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典 型 案 例

1.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3號)

案例要點: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2.李某與某購物廣場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5個典型案例》案例1)

案例要點:食品已過標明的保質期,但經營者仍然銷售,消費者主張食品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的經營者“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吳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5個典型案例》案例2)

案例要點:經營者怠于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食品進行銷售,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售出,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4.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202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5個典型案例》案例3)

案例要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202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5個典型案例》案例4)

案例要點: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請求食品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江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202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5個典型案例》案例5)

案例要點: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的,對其抗辯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