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27條是什么(民事訴訟法227條是第幾條)
【裁判要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文義,該條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案外人主張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不否認對方權利的前提下,對兩種權利的執行順位進行比較,主張其享有的民事權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后者是從根本上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主張訴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不存在。簡而言之,當事人主張其權益在特定標的的執行上優于對方的權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對方權益的存在;當事人主張其權益會影響生效裁判的執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再3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賈瓊,男,1961年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江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宗華,男,該公司員工。
一審第三人: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賈瓊因與被申請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一審第三人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吉民終65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336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瓊申請再審稱:本案中,賈瓊提出的執行異議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非同一概念,賈瓊主張的執行異議并不否定中天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賈瓊提出的執行異議并不包含(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存在錯誤的主張,其意在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原審法院認為賈瓊提出的執行異議實際上是對(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的異議,適用法律錯誤。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賈瓊與賈波系夫妻關系。2023年7月6日,從賈波銀行卡匯給和豐公司出納員陳桂蘭銀行卡1000萬元。2023年8月23日,和豐公司取得春江花園B1、B2、B3、B4棟樓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23年8月26日,賈瓊(買受人)與和豐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賈瓊購買和豐公司B1、B2、B3、B4棟1101-12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商鋪,該商品房建筑面積共636.9平方米(包括案涉標的1101-70號商鋪,面積18.3平方米),每平方米7500元,總金額4776750元;第六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2種方式按期付款:“2.分期付款”。2023年8月26日,和豐公司給賈瓊出具了4776750元的春江花園購房款收據。賈瓊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自2023年1月以來案涉房屋電費明細。2023年3月14日,白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案涉房屋辦理了《商品房分戶備案證明》。中天公司曾作為原告起訴和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以(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和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中天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其中9903817元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月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842203元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和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中天公司支付設備轉讓款、租賃費等費用23萬元;三、中天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春江花園B1、B2、B3、B4棟及B區16、17、24棟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四、駁回中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和豐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以(2023)最高法民終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和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1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吉06執82號之五裁定查封了和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渾江區春江花園B1、B2、B3、B4棟的1101-70號商鋪,面積18.3平方米,查封期限為3年。案外人賈瓊認為其對該商鋪擁有所有權,法院不應查封,而向該院提出異議。2023年11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6執86號裁定認為,賈瓊未向該院提供其擁有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其對該院查封的商鋪不享有所有權,故駁回賈瓊的異議請求。賈瓊遂提起本案訴訟。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對中天公司起訴和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判決和豐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設備轉讓款、租賃費用等23萬元,中天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春江花園B1、B2、B3、B4棟及B區16、17、24棟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該判決為生效判決和執行依據。案涉的商鋪在中天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賈瓊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排除執行的異議實質上是對上述生效判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應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吉06民初11號民事裁定:駁回賈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3045元,退回賈瓊。
賈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本案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對中天公司與和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判決和豐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及設備轉讓款、租賃費用等,確認中天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春江花園B1、B2、B3、B4棟及B區16、17、24棟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賈瓊訴請排除執行的房屋為春江花園B1、B2、B3、B4棟的1101-70號商鋪,包含在上述生效判決確認的中天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房屋范圍內,故無論賈瓊是否認為該判決與其有關,其對該執行標的的異議實質上與作為執行依據的上述生效判決密切相關,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的權利與中天公司對案涉房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直接沖突,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賈瓊的訴請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綜上,賈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吉民終65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賈瓊在再審中的主張,本案再審審理的重點是賈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文義,該條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案外人主張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不否認對方權利的前提下,對兩種權利的執行順位進行比較,主張其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的民事權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后者是從根本上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主張訴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不存在。簡而言之,當事人主張其權益在特定標的的執行上優于對方的權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對方權益的存在;當事人主張其權益會影響生效裁判的執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根據賈瓊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請求和具體理由,賈瓊并沒有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賈瓊提起案外執行異議之訴意在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如果一、二審法院支持賈瓊關于執行異議的主張也并不動搖生效判決關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僅可能影響該生效判決的具體執行。因此,賈瓊的執行異議并不包含其認為已生效的(2023)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存在錯誤的主張,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一、二審法院認定賈瓊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排除執行的異議實質上是對上述生效判決的異議,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據此裁定駁回賈瓊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吉民終656號民事裁定、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吉06民初11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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