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法院一定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嗎?

【結論綜述】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是否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需要核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內容,是否超出了原訴訟請求的范圍,如果不給予舉證期限,是否將影響對方實體抗辯權利。如果僅僅增加或減少了請求金額,或對原請求及算法進行細化、闡明,或者放棄原部分請求,未提交新的證據,不會影響到對方實體抗辯權利的行使,法院可以不再給予對方舉證期限。如果額外增加了新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或法律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應當給予新的舉證期限。

【司法裁判】

案例一:分眾晶視廣告有限公司、分眾(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號】

本院認為,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本案中,CJ株式會社在原審庭審中將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由法定賠償金額人民幣100萬元提升至人民幣1000萬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并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而且,原審法院在審理中已經給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對于提高后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發表意見的機會,保障了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辯論權。原審法院對此的處理并無明顯不當,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上述主張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廈門市福朗電子有限公司、廈門廣泓工貿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433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廣泓公司原審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內容限于對原請求認定福朗公司實施了使用、許諾銷售專利產品行為的放棄,和對原請求的侵權賠償數額100萬元減少至50萬元,上述變更內容并沒有超出原訴訟請求的范圍,原審法院沒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并無不當。

案例三:張浩林與王琳返還原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203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琳在起訴狀和庭審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明確為: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付款書》,庭審辯論結束前王琳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經核實,庭審結束后,王琳的代理人楊康提交一份《關于訴訟請求的說明》,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繼續履行《付款協議書》。一審判決將王琳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付款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精神,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一審法院允許王琳在庭審結束后變更訴訟請求,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剝奪了當事人辯論的權利。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案例四:冼群英、陳毅鋒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7051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本案中,冼群英當庭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并非僅是對原訴訟請求的明確,而是新增加了請求判令陳**鋒賠償其代付的按揭款以及法院各項費用的損失282686.57元的訴訟請求,但一審法院并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未將變更后的訴訟請求通知陳**鋒,亦未對冼群英主張的該項損失予以查明和認定,存在程序不當,足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情況。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本案應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案例五:李新紅、王芳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5627號】

本院認為:……王**先以民間借貸提起本案訴訟,訴訟中又自行變更訴訟請求即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李新紅返還15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一審法院未依法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3修正)

第五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分析建議】

在案例一中,原告將賠償金額從100萬提升至1000萬,未提交新的證據,最高院認為,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可以不用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案例二中,原告一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放棄了認定侵權行為的請求,并降低了賠償請求額度,最高院認為該請求變更內容并沒有超出原訴訟請求的范圍,原審法院沒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并無不當。

案例三中,原告原請求為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付款書》,卻在庭審結束后,變更訴訟請求為繼續履行《付款協議書》。新疆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允許原告在庭審結束后變更訴訟請求,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剝奪了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據此指令再審本案。

案例四中,深圳中院認為,原告當庭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并非僅是對原訴訟請求的明確,而是新增加了新的訴訟請求及金額,但一審法院并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程序不當,因此裁定發回重審。

案例五中,原告先以民間借貸起訴,訴訟中又變更變更訴訟請求,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被告返還158萬元。大連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未依法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剝奪了被告方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司法裁判中,并非都機械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款的規定,只要訴訟請求和起訴時不一致,就給予被告新的舉證期限。司法實踐中,很多原告基于法律知識的缺乏或案件進展發生變化,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十分常見,如果動輒就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將給訴訟當事人帶來訴累,也浪費了訴訟資源。

因此,司法裁判機關會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的性質進行認定,看是否實質性影響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只有金額增減或明確細化,而無新證據或事實理由的訴訟請求變更,沒有給對方訴訟權利造成實質影響的情形,不給于對方新的答辯期間,減少各方了訴累,有利于訴訟案件盡快了結,提高審判效率。

上述案例三至案例五中,因為法院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導致案件在二審或在審階段,被指令重審。如在二審階段被撤銷判決、指令重審,則當事人又不得不重新走一遍一審、二審程序;如在在審階段被指令重審,再審期間,原判決將中止執行。上述兩種情況,均將拖延判決生效及執行的期限,此期間如發生被告逃避債務、轉移資產等情況,可能嚴重影響原告一方訴訟目的實現。因此,對于原告而言,起訴前,盡量考慮各種情況,做到萬無一失,一次性明確訴訟請求,避免庭審中變更請求,導致訴訟程序拖延或案件因程序違法被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