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協議怎么寫法律才有效(婚內財產贈與協議怎么寫)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在上述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相關案例:王某與孫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甲。2023年10月,王某、孫某與王甲簽訂贈與合同,將王某名下一套房產贈與王甲,并約定由王甲照料父母生 活,并承擔王某、孫某嗣后的醫療費用。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房屋產權亦不久后變更登記于王甲名下。此后王甲并未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王某因病住院,王甲推說工作繁忙,未能前往醫院照料,王某因住院費用問題要求王甲給予一定幫助,王甲亦予以拒絕。王某與孫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以王甲對父母 未盡到約定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王某、孫某與王甲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該合同中對于受贈人所應承擔的義務有明確的約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孫某生活并承擔王某、孫某嗣后的醫療費用。王甲此后并沒有與王某、孫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沒有盡到照顧義務并拒絕承擔王某的醫療費 用,王甲的行為違反了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準許王某、孫某撤銷對王甲的房屋贈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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