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全文內容是什么意思(票據法全文內容是什么)
商業承兌匯票管轄法院的選擇,《票據法》說得很清楚,早知早受益,在票據糾紛中,因為票據的流通比較廣泛,往往涉訴當事人所處地方不同。作為票據權利人,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據權利,便成為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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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票據糾紛中管轄法院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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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作為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據追索權時,除去票據支付地法院管轄外,還可以將所有前手作為被告也可以在所有前手中有選擇性的挑選幾個作為被告,對所列被告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就近就便原則
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合法持票人應該根據“就近就便”的原則選擇被告。綜合衡量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哪個更便于訴訟,更便于節省成本,從而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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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中常用的方法
實務中,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據追索權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告所在地或票據支付地都在外地省市,造成管轄法院也在外地的情況。為便于訴訟,持票人往往會將票據在到期日之前背書給本地“熟悉”的企業,使其成為持票人,以其作為原告,自己作為被告,從而可以在當地進行訴訟,以減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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