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民事執行案件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無法順利推進,進而導致法院大量民事案件的執行無法順利推進、債權人無法順利獲得清償,嚴重損害民事案件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作者將通過上下兩篇文章對在執行過程中如何實現民事債權優先刑事附加刑罰沒收財產刑受償進行論述,以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相關規定

1.《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該條確立了民事賠償先于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受償。

2.《刑法》第六十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該條確立了民事債務先于財產刑沒收財產受償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進行了解釋,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該條確立了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時具體的清償順序。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該條同樣確立了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涉黑惡刑事案件財產執行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順序執行。民事債權數額存在爭議,短期難以查明的,為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可以在留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后,依法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等順位在后的判項,及時將相應財產上繳國庫,并可對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爭議問題查明,在滿足民事債權后有剩余財產的,依法繼續執行罰金及沒收財產刑等判項”該條明確當民事債權數額存在爭議,可以在留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后,依法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等順位在后的判項。確立了民事債務先于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受償。

除上述規定外,同時《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729條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的意見》第十五條,對于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情況,如何確定執行順序進行了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我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于被執行人同時承擔民事賠償、民事債務、財產刑等多項清償義務時的執行順序已作出相關規定,即民事賠償優先于一般民事債務優先于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受償;但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民事債務應優先于民事賠償(即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優先于一般民事債務優先于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受償。

二、關于執行沒收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及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多項清償義務時的執行順序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閆燕在《人民司法》2023年01期發布《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于“關于執行沒收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關于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多項清償義務時的執行順序”進行闡述。

1、關于執行沒收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沒收財產,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得沒收屬于被執行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應當依據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2)沒收財產,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已有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后所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否則不利于被執行人刑滿釋放后復歸社會,重新生活。(3)關于合法財產的判斷,只要刑事裁判沒有認定為違法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應當推定為合法財產。執行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判項內容予以執行。

2、關于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多項清償義務時的執行順序。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已明確規定民事賠償、民事債務的執行優先于財產刑的執行。相關規定體現了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出現競合時,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對于民事債務、民事賠償或刑事賠償,實踐中也需要進一步確定其順位。一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該費用是用于受害人搶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相對于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所占比例為極少部分,為體現對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的特別保護,按照權利實現的緊急程度和必要程度,應當優先支付。二是抵押權優先問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的,對其抵押權應優先予以保護,但是,其優先受償權不得優先于醫療費用的支付。三是刑事退賠。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無法預測和避免,被害人對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主張權利只能通過追繳或者退賠予以解決,在贓款贓物追繳不能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在贓款贓物等值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賠償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具有合理性。四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并無實質性區別,應為同一執行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