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看似是個小問題,但是在公司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離職證明應該怎么寫,對于員工和單位來說都是個實際問題。離職證明開具不符合法律規定,會影響員工的下一份工作就業,對單位來說,還可能涉及到數十萬元的賠償。本文將從實際操作角度,為你講清楚離職證明應該怎么開才合法?!?/p>

一、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哪些內容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這四項是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如果不包含這四項中的任何一項,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二、單位能否在離職證明上增加其他內容

對于離職證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內容,法院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內容,并未規定除這四項內容外不能有其他內容,因此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即使包含其他內容,只要不違法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參考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民終9469號民事判決書

涉案公司已為員工開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內容為“某某身份證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某公司的員工,于某年某月某日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特此證明!

法院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并非禁止性規定,在員工與公司彼時存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時,單位有權在離職證明上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

參考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2民終4278號民事判決書

涉案公司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內容有:“某某,……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且拒不配合公司調查。其本人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于某年某月某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某某個人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保留在其離職后向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案例中,單位離職證明措辭比上一案例更為嚴厲,員工起訴要求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現涉案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已包括以上內容,故對于該員工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離職證明僅應包含四項內容,如果允許單位添加其他內容,會讓單位變開具離職的義務為“權力”——制造勞動者再就業的障礙。

具體來說,一方面員工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以及公司是否合法解除,只有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作出認定,公司作為爭議一方,無權就雙方之間的爭議事項向離職勞動者將來的供職單位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帶有主觀傾向的、結論性的認定。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及時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公司向離職勞動者將來的供職單位作含有價值評判性質的、不屬于法定內容的、不利于勞動者的記載,給勞動者的再就業制造障礙,該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

參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民終6681號民事判決書

涉案公司為員工開具的《離職證明》載明內容為“某某某(身份證件號碼:……),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已由我公司于2023年×月××日和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證明?!?被法院認定這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單位應該為員工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總體來說,目前持第一種觀點的裁判文書居多,也就是說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如果添加法定內容外的其他內容,比如載明離職原因,只要符合事實,多數法院認為這種離職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無需重新開具離職證明。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增加其他內容屬于用人單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三、單位不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需要賠償員工損失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單位延遲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對于此類賠償,員工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公司延誤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造成的損失。一般來說法院會結合員工薪資水平、工作性質、公司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過錯及后果綜合予以認定。

參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3民終5843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員工提交《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撤銷通知》,《錄用通知書撤銷通知》載明,因某某無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職單位的離職證明文件,因此撤銷于2023年發送的錄取通知書。

法院觀點:根據員工提交的《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撤銷通知》等證據可知,其確系因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入職及獲得勞動報酬的機會。結合員工的薪資水平、公司過錯等相關情況,酌定公司給付員工未出具離職證明損失賠償金100000元。

綜上所述,關于離職證明的主要關注以下三點:首先,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內容,缺少任何一項,員工有權要求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其次,單位如果要在四項法定內容外增加其他內容,有被責令重新開具離職證明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增加內容需要有事實依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拖延出具,在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需要賠償員工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