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決水罪(決水罪為什么不是八大罪)
走私罪是一系列犯罪的總稱,共有13個具體罪名,其關鍵要素是逃避海關監管。但進出口過程中逃避海關就一定構成走私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13個罪名均有相應的走私對象,逃避海關監管的貨物、物品的屬性必須在走私對象范圍內,才會涉嫌走私。
近期,海關查獲了夾藏出庫煙花爆竹的行為,據新聞報道,天津海關在出口貨運渠道查獲未向海關申報的煙花爆竹6票,涉及6個集裝箱,共計145噸。
在此次夾藏出口行為中,雖然當事人逃避海關監管,但不屬于走私行為。由于煙花爆竹在出口時既不屬于禁止、限制類貨物,又不屬于需要繳稅的貨物,因此,逃避海關監管出口煙花爆竹,不構成走私行為。
但并不意味著以夾藏、偽瞞報方式出口煙花爆竹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煙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屬于一類危險貨物,須經特定口岸出口,如果行為人以夾帶、偽瞞報等方式出口煙花爆竹,缺乏相應的安全措施,在運輸、儲存等環節容易發生爆竹,很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大財產損失。所以,如果違法出口的煙花爆竹數量較大,同樣會追究刑事責任,此時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規定在刑法第114條和115條,以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為標準,分別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近幾年也有多起類似案件中行為人被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如(2023)浙0211刑初393號案件中,被告人將其煙花爆竹等以瞞報為普通貨物的方式申報出口,被海關查獲,經清點,內含“手持火焰信號”244箱,煙花爆竹604箱。最終法院認定,各被告人將煙花爆竹瞞報為普通貨物進行運輸、堆放及報關,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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