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怎么寫范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狀怎么寫)
上訴人:王,女,1998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無極縣張村友誼街東92號,電話:
被上訴人:趙,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縣西中鋪村北環(huán)路北一胡同2號。
上訴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3日做出的(2023)冀0102民初1847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3日做出的(2023)冀0102民初184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
2、因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進行了積極的救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上訴人積極對被上訴人進行救助,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立即撥打120和110,及時呼救醫(yī)療機構對被上訴人予以救助,在救助機構到來之前,上訴人一直守護在被上訴人身旁,并對被上訴人進行攙扶,等待救助機構的到來。在事故處理時,上訴人也愿意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醫(yī)療費事宜,但被被上訴人及家屬予以拒絕,這是本案真實的事實,并不是被上訴人一審期間陳述所說的上訴人沒有對被上訴人不予救助,置之不理的情況,一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錯誤。
2、一審判決對醫(yī)療費的認定錯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本案中,在醫(yī)囑及醫(yī)療機構意見和病歷資料,沒有使用建議或者開具相關藥物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私自在藥房購買數(shù)額巨大的與其治療無關的藥物并以此向上訴人進行主張,明顯不應支持。一審法院沒有根據(jù)被上訴人的病歷資料和病情對被上訴人購買的藥品進行分析判斷,而是不加選擇全部認定為被上訴人的治療藥物并對其費用全部支持,明顯錯誤。被上訴人購買的藥品從功能上來說不是其治療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情所使用的,并且數(shù)量特別巨大,完全超出正常的使用劑量和服用時間,按照其購買的數(shù)量,根據(jù)藥品說明的使用劑量,正常使用不可能是這樣的數(shù)量,被上訴人是故意購買與其傷情不相干的藥品并要求上訴人承擔相關費用,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不清,所判決的醫(yī)療費用數(shù)額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同時,被上訴人在治療時沒有按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進行住院治療,而是在家治療,這也是導致被上訴人治療時間無故延長,治療費用無故增加的原因,對于被上訴人沒有按照醫(yī)療機構要求進行治療而導致的增加的費用,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并應減輕上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3、一審判決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錯誤。
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其和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和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存在誤工費和護理費的事實。上訴人申請調取被上訴人及護理人員的工資發(fā)放證明以確定其是否存在因誤工及護理導致收入減少的事實。被上訴人誤工和護理沒有相關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也沒有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不能確定誤工時間和護理時間。
一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傷情對誤工期及護理期進行了酌定,但錯誤認定了傷情,所認定的誤工期護理期也必然是錯誤的。被上訴人的傷是右側腓骨中下段骨折,但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成了右側脛骨中下段骨折并按照脛骨平臺骨折進行了誤工期和護理期的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存在重大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還重審,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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