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誹謗罪的構成標準)
裁
判
要
旨
行為人通過網絡對不特定對象實施誹謗,且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引發網絡秩序混亂的,應認定誹謗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被告人量刑時,不能因為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片面強調從嚴,當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能認罪悔罪、積極修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的,可以從寬處罰,以實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
案
號
一審:(2023)浙0110刑初180號
案
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
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朗某某在余杭區良渚街道萬科良渚文化村未來城二期東門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某,并使用微信號ljtlalala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號ELIAUK冒充谷某某與自己聊天,后伙同朗某某分別使用上述微信號,冒充谷某某和快遞員,捏造谷某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朗某某、何某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同月7日至16日間,朗某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淫穢評論。
2023年8月5日,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7張被他人合并轉發,相繼擴散到110余個微信群(群成員約2.6萬)、7個微信公眾號(閱讀數2萬余次)及1個網站等網絡平臺(瀏覽量1000次),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影響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2023年8月7日,被害人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朗某某、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認前述事實。同月13日,公安機關對朗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9日,并發布警情通報,對相關內容進行辟謠。
2023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后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達4.7億、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案發后,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對被害人谷某某進行了賠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提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定罪處罰,建議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及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從寬處罰情節,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審
判
余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030 20.2023案例案例參考朗某某、何某某出于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目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貶損,屬于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并非僅僅對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響,其對象選擇的隨機性,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雖經公安機關辟謠,仍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很大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訴機關以誹謗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紤]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主動賠償損失、真誠悔罪,積極修復法律關系,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及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第1款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條第(7)項之規定,以誹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
析
誹謗罪以自訴為原則,公訴為例外。《解釋》第3條對如何認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作了列舉性規定。本案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誹謗對象為一人,未引發群體性事件、民族或宗教沖突等,但該案卻經歷了行政處罰、刑事自訴、公訴三個階段,特別是在自訴立案后,經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訴程序轉為公訴程序。該程序轉換的正當性也引發了廣泛的討論,主流意見認為公權力確應對網絡空間秩序進行規制,但也有少部分人對公權力介入本案是否適當持不同看法。筆者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的案件從入罪標準、公訴標準以及量刑標準三個維度展開分析,闡述本案適用公訴程序的正當性以及量刑的適當性,以提煉出此類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一般性規則和量刑指導意見。
一、入罪標準
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本案中,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捏造了被害人谷某某出軌快遞員、雙方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并捏造了相應的證據,這顯然損害了谷某某的名譽。朗某某、何某某將捏造的事實發布在微信群內,因微信群人數眾多,且成員可以轉發信息,信息極易在網絡上進一步擴散,故應認定二被告人是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誹謗信息,屬于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根據《解釋》第2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本案中,在谷某某提起自訴時,其提供的公證書等材料證明誹謗信息的閱讀數達1萬余次,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受理。自訴轉公訴后,經公安機關偵查,確認涉案誹謗信息被擴散到群成員總計為2.6萬余人的110余個微信群、閱讀數達2萬余次的7個微信公眾號及1個網站等,已經遠超出上述數量的規定,顯然達到情節嚴重。因此,朗某某、何某某誹謗被害人谷某某的行為構成了誹謗罪。
二、公訴標準
法律賦予誹謗罪被害人較大的自主權、處分權,被害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訴,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提起自訴后,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仍可根據自己的意思,決定繼續行使訴權,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放棄訴權,向法院申請撤訴。這主要是基于誹謗罪一般發生在熟人之間,往往發生在個人社交圈內,所侵害的客體主要是特定被害人的名譽權;傳播范圍也相對可控,誹謗信息不會被大范圍擴散,不會給其他無關人員的名譽造成損害。概言之,當誹謗犯罪行為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其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的名譽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少,故法律賦予被害人自主處分的權利。
當誹謗行為針對特殊對象、誹謗信息因大范圍傳播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等,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誹謗行為已不僅僅侵害了被誹謗對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還損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此時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維護被侵害的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公共法益。為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適用公訴程序的例外情形?!督忉尅返?條規定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即:(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二被告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誹謗信息被大范圍傳播,并引發眾多網民圍觀、評論,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引發公共秩序混亂,是本案能否適用公訴程序的關鍵。筆者從以下三方面進行闡述:
第一,網絡秩序屬于公共秩序。刑法第六章第一節規定了擾亂公共秩序罪,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侵害網絡秩序的犯罪,這說明我國刑法將網絡秩序納入公共秩序范疇。從現實生活的角度看,網絡秩序實際是現實社會公共秩序的延伸,而且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網絡秩序與現實社會公共秩序越來越緊密,很多犯罪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大量傳統犯罪有轉移到網絡社會中的趨勢,對網絡秩序造成極大沖擊。因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采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制網絡行為,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秩序已成為迫切需要。
第二,誹謗對象不特定,造成社會公眾在網絡秩序中的安全感嚴重下降。本案中,二被告人出于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無聊目的,對素不相識的被害人谷某某實施誹謗。二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并非十分惡劣,但針對不特定人員實施,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是極為恐慌的。因為在現實生活的正常交往活動中,任何一名社會公眾都有可能被惡搞的人采用此種方式誹謗,即會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慌感。被害人谷某某與二被告人無任何糾葛,在小區門口取快遞時卻被人拍攝視頻,并被誹謗,這對谷某某來說就是一場無妄之災。這種無妄之災可以落在谷某某身上,也有可能落在其他人身上。由此,社會公眾在社會交往活動中需要盯防被無關人員誹謗,其在社會生活和網絡秩序中的安全感就會嚴重下降。
第三,誹謗信息被大量散布、傳播,引發眾多網民圍觀、評論,且大多是負面、低俗評論,造成網絡秩序混亂。信息網絡既是工作、生活、學習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也是公眾溝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平臺,構建健康有序的網絡秩序,有助于公眾利用信息網絡進行工作、生活和學習,也方便進行交流、分享。涉案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散布,被大量閱讀、轉發、評論,首先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名譽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同時,誹謗信息充斥于信息網絡,特別是大量低俗評論,損害了社會公眾正常利用信息網絡的權利,造成網絡秩序混亂。
綜上,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利用信息網絡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誹謗,誹謗信息被大范圍散布、傳播、評論,應認定引發了公共秩序的混亂,屬于嚴重損害公共秩序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
三、量刑標準
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與二被告人簽署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該量刑建議。對此需要說明的是:認定二被告人的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同時宣告緩刑,并不矛盾。
第一,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僅引起訴訟程序的轉換,但仍屬于輕罪范疇。誹謗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當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其社會危害性重于一般的誹謗行為,由此引起訴訟程序的轉換,但刑罰配置并未變化,仍屬于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輕罪,符合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罪責刑相適應是量刑的基本原則。對被告人的量刑,既要考慮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要考慮其人身危險性,特別是犯罪后的悔罪程度。不能因為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片面強調從嚴,當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能認罪悔罪,積極修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的,可以從寬處罰,以實現刑罰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本案中,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均系初犯,均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盡力修復業已受損的法律關系,說明二被告人確有真誠的悔罪表現,對其二人適用緩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利于實現刑罰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
第三,從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看,對犯罪行為需要科處一定的刑罰,以起到震懾作用,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刑事判決喚醒社會公眾的規范意識,使其認識到觸犯刑法會受到刑罰處罰,以實現一般預防。本案的判決彰顯了網絡社會背景下司法對個人在信息網絡上從事相關行為的警示和引導作用,這主要不是通過對被告人判處較重刑罰來實現,而是通過啟動公訴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達成。社會公眾通過本案,能夠認識到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當誹謗信息被大范圍傳播、轉發、評論,對網絡秩序造成沖擊,依法屬于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國家會啟動公訴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誹謗對象放棄追訴,被告人也不能被免于刑事追罪。
綜上,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所犯誹謗罪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二人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真誠悔罪等,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宣告緩刑更有助于實現刑罰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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