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誹謗一案。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號冒充谷某某與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別使用各自微信號冒充谷某某和快遞員,捏造谷某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同月7日至16日間,郎某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數十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淫穢評論。

之后,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他人合并轉發,并相繼擴散到110余個微信群(群成員總數2萬余人),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多個微信公眾號、網站等對上述聊天記錄合輯轉載推文(總閱讀數2萬余次), 影響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認前述事實。公安機關對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發布警情通報辟謠。

2023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并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

案發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對被害人谷某某進行了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目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貶損,屬于捏造事實通過信息網絡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并非僅僅對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響,其對象選擇的隨機性,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雖經公安機關辟謠,仍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很大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檢察機關以誹謗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

考慮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主動賠償損失、真誠悔罪,積極修復法律關系,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及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

法院當庭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