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對象;

(2)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的工具、方式手段;

(3)案發時執行公務的人員、執行公務的內容;

(4)妨害公務的具體過程、造成的后果或影響。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阻止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報復、謀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證人證言

1、執行公務人員的證言。包括:

(1)執行公務人員的身份、所屬單位性質、執行職務的法律依據;

(2)執行職務的具體人員、時間、地點、程序、行為相對人;

(3)執行公務時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據以執行職務的文件、決定等依據;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體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礙執行公務的原因、手段、結果及造成的影響。

2、其他目擊者、知情人員的證言。包括:

(1)執行公務的人員、具體經過、情節、后果等;

(2)妨害公務的人員、具體經過、情節、造成的影響等。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繩子等)及照片;

(2)血衣現場遺留物及照片等。

2、書證。包括:

(1)被妨害公務人員工作證件、執行公務的依據;

(2)相關人員的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

(四)鑒定意見

包括:

(1)因妨害公務造成人身傷害的傷情鑒定;

(2)因妨害公務造成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等。

(五)勘驗、檢查筆錄

包括:勘驗、檢查案發現場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物品、痕跡的位置、特征等形成的筆錄、照片及錄像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案發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及提取方法,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案發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妨害公務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