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經營是什么意思(承包經營的意思)
股東作為公司出資人,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但現實中有些股東會將公司承包給他人全權經營管理,由承包人負責經營公司,并承擔公司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以此降低經營風險并收取承包人支付的固定收益。但是股東因此獲得的固定收益是什么性質,到底歸誰所有呢?
經典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股東為A公司占51%股份,B公司占40%股份,C公司占9%股份,均實繳了出資。
甲公司一直由大股東A公司負責經營管理,自2023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A、B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書》,約定A公司將甲公司承包給B公司經營,承包經營期間,B公司自負盈虧。后B公司根據雙方《協議書》約定向A公司支付了承包甲公司前三年固定收益700萬元及1000萬元經營保證金。
后在B公司承包經營期間,甲公司共計欠乙公司269余萬元,經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三股東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股東之間通過簽訂協議方式,一方委托另一方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應屬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的自治范疇,不應屬于股東的濫用行為,但A公司依據承包協議,預先通過B公司提前收取甲公司的固定收益,實質上是B公司受托經營管理甲公司期間對該公司利潤的提前分配。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在甲公司對外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A公司作為股東應將其收到的1700萬元首先用于彌補公司虧損,因此該款項應退還甲公司。遂判決A公司敗訴,應在其收取1700萬元范圍內,對甲公司所負債務向乙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風險提示
雖然股東之間可以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事項進行自主安排,但是經營管理及收益的分配等仍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雖然A公司基于協議約定收取固定收益,從形式上看是由B公司直接支付,但是此固定收益是對公司經營收益利潤的提前分配,違反法律有關利潤分配的規定,應當返還公司。
公司治理建議
企業應當如何規范股東的承包經營行為,我們建議:
1、建議以公司而非股東為主體進行對外承包經營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公司與承包人簽署的、由承包人承擔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和經營風險、由發包公司依約定收取相對固定的投資收益的商事合同。承包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對公司承包期間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收益具有相對確定性,而股東依然要依據公司法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且應遵循關于利潤分配的法律規定,因此建議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人一方為公司而非公司的股東進行簽約。
2、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前應核查承包人資質
如果股東決定將企業承包給他人經營管理,應當簽訂承包經營合同,該事宜一般為公司內容自治權的表現,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應屬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涉及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特殊資質、特殊準入許可等情況。只有具備特殊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方能開展經營業務,因此應審查承包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否則合同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合同應明確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及發包人相應的解除權
在企業承包經營過程中,承包方常見的違約情形有拖欠支付承包費用、違法經營及違約經營、擅自改變經營場所或者違約轉包等,因此在簽約時,應當針對以上不同情形分別約定違約責任,并且建議在違約情形達到某種程度時,約定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以保障能及時收回公司經營權,避免損失擴大,那么解除權條款應當如何約定呢?我們之前發布的《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為何不能解除合同?》(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公司法研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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