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結束了,為什么還要剝奪政治權利呢?

上一期咱們給大家介紹了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有網友私信給我說,我們在判決的時候經常會聽到這樣一種情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人就奇怪了,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結束了,為什么還要剝奪政治權利呢?有什么意義呢?其實,這并不是多此一舉,而是相當有必要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判處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有以下幾點原因,對危害國家安全,不服從國家制度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后從宣告核準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大家想一下,如果這個時候他還享有政治權利的話,他們很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力再次從事犯罪活動,危害社會,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有一些權利,就算是個人死亡了,但是這些權利還是存在的,比如說判處死刑的是一名作家或者是發明家,那么他生前帶來的價值不會隨著他生命的結束而終止,就拿作家來說,即使人死了,他生前創造的作品是擁有著作權的,他的作品依然可以在報紙刊物上發表,那么他出版的書籍發表的文章適合繼續流傳嗎?顯然是不幸的,在2006年,陜西漢陰發生了一起特大殺人案。罪犯邱興華與道觀管理人員發生矛盾,趁道觀內管理人員和香客熟睡之機,持斧頭,彎刀將鐵瓦殿內的十人殺害,殺人之后還放了把火,最后被判處死刑,但是他在等待被執行死刑期間,還在看守所里寫書,一本是他的自傳,一本叫金筆定江山,這兩本書是有著作權的,那么大家想一下,這樣的書能出版嗎?當然不能,還有一些權利是可以由家人來代為行使的,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樣才會結束,所以說,對于一些死刑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