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經營權轉讓費多少錢(出租車經營權轉讓費多少)
一、2023年貴州出租車經營權改革,2023年1月1日不再收取使用費
2023年10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新增出租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對原有出租車逐年收取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2023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一次性收取多年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由城市政府制定方案,采取優先配置經營權、延長經營期限或者貨幣退還等方式盡早實現經營權無償使用。”
2023年8月6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出臺的《黔南州出租車行業改革實施意見》規定,“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對出租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并全面清退已收取的經營權剩余期限有償使用費。”平塘縣人民政府出臺的《平塘縣巡游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剩余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清退工作方案》規定,“以辦理道路運輸證的時間計算,收取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按月計算到2023年1月1日”。
二、徐某領取出租車剩余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后轉手高價賣給“接盤俠”李某某
2023年6月22日,平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平塘縣巡游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平塘縣巡游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剩余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清退工作方案》,兩方案規定,按照“誰繳費,退給誰”的原則進行剩余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清退,清退對象為現有的81輛巡游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所有權人,清退時間以2023年1月1日為節點,以辦理道路運輸證時間計算,收取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費按月計算到2023年1月1日,剩余金額一次性清退。同年4月,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剩余款打入出租車公司,由公司負責對出租車經營者發放。
至2023年1月1日,貴JUxx78號出租車和貴JUxx77號出租車共運營了46個月,剩余經營權期限50個月,貴JUxx78號出租車車主徐某一已于2023年10月領取了剩余經營權期限50個月的有償使用費26041.82元。
2023年12月7日李某某與貴JUxx78號出租車車主徐某一以110000元價格轉讓了該車及營運權,同年12月10日與貴JUxx77號出租車車主陳某以136000元的價格轉讓了該車及營運權,轉讓未辦理轉讓手續。
2023年1月,出租車公司向李某某退還了貴JUxx77號出租車剩余經營權期限50個月的有償使用費26041.82元。
三、李某某以交通局退費太低為由起訴至法院
李某某認為,2023年徐某二、陳某分別以五輛機動三輪車和五萬元現金購得一輛出租車經營權,2023年9月21日徐某二將貴JUxx78號出租車經營權和出租車轉讓給徐某一,2023年12月7日李某某以110000元的價格跟徐某一轉讓得貴JUxx78號出租車經營權。2023年12月10日,李某某以136000元的價格跟陳某轉讓得貴JUxx77號出租車經營權。
根據《平塘縣城區客運機動三輪車出租客運面包車退市暨出租車上市公告》,明確每輛機動三輪車經營權和三輪車本身價值是2萬元,該公告也是平塘縣政府對機動三輪車車身價值和經營權價值認可。案涉貴JUxx78號和貴JUxx77號出租車均是通過五輛機動三輪車車身價值、經營權和五萬元現金等價購買而來,該公告已經對出租車價值給予認定。因此,李某某取得兩輛出租車經營權實際已向政府支付經營權費用30萬元,每輛15萬元。故請求法院判令平塘縣交通運輸局退還貴JUxx78和貴JUxx77兩部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138541.4元,并以138541.4元為基數按月利率6%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支付資金占用費至付清止。
四、交通局認為已按方案規定退費
平塘縣交通局認為,李某某與徐某一、陳某轉讓貴JUxx78、JU2877兩臺出租車違反了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強制性規定。2023年,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規定新增出租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和無償使用,對原有出租車逐年收取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2023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一次性收取多年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由城市政府制定方案,采取優先配置經營權、延長經營期限或者貨幣退還等方式盡早實現經營權無償使用,原則上2023年底前過渡完畢,未收取有償使用費、權屬有爭議以及該意見下發后新增的經營權不得轉讓,未實現經營權無償使用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手續,但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平塘縣人民政府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于2023年6月22日出臺《平塘縣巡游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剩余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清退工作方案》,根據該方案第四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從2023年1月1日,一次性退還原營運巡游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剩余款(計算到月),平塘縣人民政府制定上述清退方案后,平塘縣交通局及時將案涉兩臺出租車各剩余50個月的經營權有償使用費退給了出租車公司,但李某某仍然在上述文件出臺后與他人轉讓案涉出租車,且未到平塘縣交通局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其行為違反了《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駁回訴訟請求。
五、法院判決情況
李某某通過一審、二審均敗訴。2023年4月26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收取有償使用費的,經批準后可以轉讓。”之規定,李某某與案外人徐某一、陳某分別簽訂《出租車及經營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貴JUxx78號、JU2877號出租車及營運權,但未辦理轉讓手續,李某某與案外人徐某一、陳某之間的轉讓行為未經批準,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案涉兩臺出租車的特許經營權。且平塘縣政府制定的方案也明確清退對象為出租車經營權所有人,故李某某與平塘縣交通局就案涉車輛并不存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至于李某某獲退的貴JUxx77號出租車的剩余經營權使用費,是公司對李某某與原車主合同關系的認可,李某某并不能基于該事實而取得該車的特許經營權。故李某某主張退還案涉車輛的剩余經營權使用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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