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了4件民事檢察跟進監督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天津某銀行津南支行與某貿易公司產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楊某、耿某強被法院判定承擔相關借款的擔保責任。但楊某和耿某強認為,他們在案件涉及的合同中的簽名并非本人所寫,不應承擔責任,向法院申請再審卻被駁回。楊某和耿某強遂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發現,案件涉及的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簽名系偽造,法院因送達不到位問題導致當事人未能參與訴訟。鑒于此,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但法院未予采納。檢察機關通過跟進監督,認定偽造簽名的合同不發生效力,向法院提出抗訴,并最終推動該案改判。

注意,推動該案改判的重要環節在于跟進監督。什么是跟進監督?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介紹,跟進監督是實現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重要手段,對于初次監督后仍然存在明顯錯誤和違法情形,檢察機關應依法履職,通過跟進監督達到應有監督質效。

據介紹,跟進監督來源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明確規定,針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的;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的等三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次監督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

在民事檢察實踐中,跟進監督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再審檢察建議未被采納后,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二是抗訴后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有明顯錯誤的,再次提起抗訴;三是關于執行活動違法、審判活動違法監督的檢察建議未被采納或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再次制發檢察建議。

跟進監督為何重要?馮小光表示,跟進監督是實現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體現民事檢察公權監督和私權救濟雙重效果的重要方式。

近年來,跟進監督案件數量呈現逐步升高趨勢。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的跟進監督案件1150件,同比上升1.2倍,審查后提出抗訴74件,同比上升2.5倍。2023年1月至9月,受理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的跟進監督案件1107件,同比上升79.4%,審查后提出抗訴60件。

馮小光表示,在未來工作中,檢察機關將繼續強化民事檢察跟進監督工作,通過制發案例、檢察辦案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檢察監督標準,培育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切實體現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能動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檢察院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