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

一、基本解讀

為了指導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住建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多個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此外,國家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等標準文本中也包括了合同條款及格式。合同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構成,參考了FIDIC合同文本的框架結構。在示范文本項下,通用合同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專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對通用合同條款所作的細化完善、補充及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專用合同條款與通用合同條款的適用序及規則,應結合工程建設項目性質、合同約定,交易慣例以及上述條款的性質、功能等為判斷依據。根據《<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暫行規定》(2023年修正)第2條、第6條等的規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此外,專用合同條款系發包人與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的實際情況,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基于專用合同條款的上述基本性質和功能,應按照以下原則,結合具體文本確定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的關系和適用方式。

1.依照合同約定,如果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具體細化或補充,則應一并適用兩類條款綜合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2.如果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修改或兩者之間的約定存在沖突,則按照合同文件優先解釋順序的原則,優先適用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在實質性內容上,如果專用合同條款的內容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以招投標文件作為合同履行之依據。詳見【2.8中標合同】。

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屬于建筑行業交易習慣,一定情況下可以填補合同漏洞

以住建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例,有觀點認為,該示范文本系政府主管部門長期貫宣并推薦使用,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的法律地位屬于行業交易習慣,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事實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不少條款規定都吸納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的內容。[1]山東高院《2008審判工作紀要》之四(五)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適用問題中指出:“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我國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項格式合同文本,這些文本一般由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內容組成,其中通用合同條款既是國家為加強建筑行業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規范,也是建筑行業中眾多交易習慣的總結和體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條件。實踐中,應當注重對建筑行業交易習慣的運用,對當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的,在協議書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納通用合同條款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年發布的江蘇高院《意見》第8條亦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有關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參照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推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條款確定?!?/p>

司法實踐對于哪些通用合同條款屬于行業交易習慣采取審慎的態度,將綜合衡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結合個案進行具體認定。最高院(2023)民提字第30號認為,發包人在確認工程結算造價后,應當在合理限內支付工程價款。雖然雙方未就合同終止履行后工程價款給付時間做出約定,但涉案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條款作為建筑行業的合同簽訂示范文本,體現了行業交易慣例,可以作為認定合理期限的依據。涉案合同通用合同條款33.2約定,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依照上述交易慣例認定發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時間。湖北高院(2023)民一終字第0074號認為,該案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對進度款的審核期限。據此,結合建筑行業的交易習慣,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后,后者應及時審核并付款。從《202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2.4.4有關進度款審核的約定和支付條款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發包人審核及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最長周期為28天。

本案中,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支付申請表后出具了按形象施工進度付款的意見,但未發出期中支付證書、發包人在收到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三個月后才逾期審查回復應視為對承包人申請5919955元的認可。發布人最遲應予收到通知后28天按承包人申請的金額支付進度款。但是,司法實務并未機械地將所有通用合同條款都認定為交易習慣。如在湖南高院(2023)法民終字456號案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工程結算完畢一個月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同時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工程竣工結算由發包人先初審,最終以發包方委托的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為準?!彪p方未明確約定發包人委托審計的具體時間。承包人主張適用通用合同條款第33條“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審核完半,自第29天起開計付利息。”湖南高院最終認為,涉案工程預估價僅8500萬元,而最終結算造價高達1.7億元,發包人明顯不可能在28天之內完成初審,并委托計單位審計完畢,因此,未支持承包人按照適用通用條款條款的約定在收到資料后28天內支付相關款項的要求。